(五)法学教育人文特性与科学特性的矛盾
法学教育既是人文教育也是科学教育。法律职业的对象最终是指对人的,因此法科学生必须具有人文素养,学会正确地对待人和事,这样才有可能在未来的法律职业中恰当地对待当事人。否则,法律正义性的实现就会面临着很大危机。法律职业必须面对的另一对象是证据。法律职业者如何对待证据、如何获得证据、如何判断证据、如何使用证据是一个科学过程,这就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有对待证据的科学态度,重视法科学生的科学素养就成为客观要求。法学教育人文特性与科学特性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二者的脱节。人文的精神需要文、史、哲,科学的精神需要数、理、化。与综合性院校的法学教育的天然优势相比,以文科为主院校的法学教育如何加强法科学生的科学素养是其必须考虑的问题,以理工科为主院校的法学教育如何克服法科学生的人文环境不足是其必须逾越的问题。
三、科学发展观视阈下共和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改革法学教育,需要科学地回答为什么改革、在什么背景下改革、为谁改革、靠谁改革、怎样改革等诸多问题。只有对这些基本问题做出科学的回答和判断,才能为共和国法学教育设计出科学的改革路向。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共和国法学教育中的指导地位
作为社会主义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有机组成部分的法学教育,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学教育中的指导地位,主要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原则。具体来说就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学教育的指导地位,并非是说马克思主义是唯一的或者高于其它一切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法学作为一门科学,有其特殊性,应该有不同的研究方法。尽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研究法学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方法,但它决不是唯一的方法。这里所讲的意思,只是强调要政治上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学教育中的指导地位。
(二)坚持将培育法治精神作为共和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就法学教育的培养目的而言,无疑应是培养出合格的高素质的法学人才。但是这个合格,不应仅仅是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合格,更为重要的是精神上合格。就是说,法治精神应该成为法学人才合格的首要标准,这是法学人才区别其他文科类人才、理工农医地质类人才的根本表现。我国法学教育的定位应该是培养具有法治精神的法学人才,它最主要的历史使命应该是对法学人才法治精神的培育,并把它作为法学教育的中心任务。在当代,培育法治精神的重要任务就是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纳入法学教学内容,贯穿到法学教育的整个过程,把党的最新法治理念理论贯彻到法学教育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