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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视阈下的共和国法学教育

  
  (四)法学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初步建立并发展

  
  为保证法学教育的质量,教育部高等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法学质量管理评估体系。其中,具有较强操作性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提出了法学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的指标体系和程序,认为对法学院的调控和管理主要坚持两方面的标准,大致可以从专业、教学、师资、科研、图书、外事、生源、毕业、经费和管理十个方面进行定量考核,并进行了初步的实践。这对抑制法学教育的过度过快增长,有效保障教育教学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产学研并重得到充分重视

  
  考量法律人才的素质高低,主要从法律知识、职业道德、社会经验三个方面进行。这三方面要求的实现,仅仅依靠在课堂上的讲授、业余时间的研究,很难得到实现,它必须通过社会实践实现。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的有机结合,既是法学专业实践性强的客观要求,又是我国法学教育层次不断提高,法学理论成果不断深化的结果,同时也是繁荣哲学社会科学、创新法学理论、创新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时代要求。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在积极从事法学教育工作的同时,还积极投入到科研工作中去,投入到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各项法治建设中去。丰硕的科研成果和丰富的实践活动,有力地促进了法治建设的进程,推动了法学教育的发展,也为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创造了条件。

  
  二、科学发展观视阈下共和国法学教育的现存矛盾

  
  以科学发展观的视野来审视当代中国法学教育60年的变化和发展,不难发现,当代中国法学教育主要存在着如下现实矛盾。

  
  (一)民主自由教育与法学专业教育的矛盾

  
  完整的法学教育应该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法学专业教育,二是法治精神教育。没有法学专业教育,法学教育就失却了存在的根本;没有法治精神教育,法学教育就失却了发展的灵魂。当前法学教育固然存在着“泛政治化”倾向, [3]但更重要的是法治精神教育与法学专业教育的脱节。当前的法学教育机构都极为重视法律条文的诠释和法学学理的探究,而对法治精神的培育却普遍重视不够。民主和自由作为法治精神的两大支点,几乎成为我国法学教育的盲区。“法学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4]法学教育的使命就在于提高人们对正义的认知能力,拓宽社会的正义之路,培养社会正义的守护者,搭建社会正义的阶梯。可以说,缺少民主自由教育的法学教育已经或正在失却它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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