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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视阈下的共和国法学教育

科学发展观视阈下的共和国法学教育


穆中杰


【全文】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认识和分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丰富实践,深化对经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认识的成果,从而成为我们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指导方针。” [1]以科学发展观的视野来审视共和国六十年的法学教育,我们不难发现,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在发生历史性变化的背后,还潜在着诸多现实矛盾,亟待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加以解决。

  
  一、科学发展观视阈下共和国法学教育60年的变化与发展

  
  共和国法学教育经过曲折发展,通过不断改革调整,逐渐发生如下几个方面的变化与发展。

  
  (一)法学教育的组织指导机构不断健全

  
  共和国成立之初,我国就创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作为建国初期培养法学师资的基地。改革开放以后,为规范和指导全国法学教育的发展,1997年1月,“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正式成立。1998年1月,在“全国法律硕士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了“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2001年9月,又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在上述机构的领导下,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课程体系逐步完成,14门课程的核心地位逐步确立,保证了全国法学教育的基本规格和质量。

  
  (二)法学教育成为大众化教育

  
  在学历层次上,我国法学教育形成了法学专科、本科、硕士和博士三个层次的学历和学位教育。在办学渠道上,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成人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教育为主渠道,以党校等各种非学历教育为补充的多形式的办学方式。此外,各级法官院校、检察官院校和公安院校还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律职业培训。与办学层次日趋完善相伴的是,法学教育规模不断扩大,法学教育实现了大众化。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是改革开放之初的105.67倍;法学本科在校生达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多人,是改革开放之初的200多倍;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达6万多人,是改革开放之初的260多倍;法学博士在校生人数达8500余人。 [2]

  
  (三)法学教材建设方面的成绩显著

  
  共和国法学教育逐渐摆脱苏联法学教育模式的影响,由主要采用苏联法学教材转变为以国家组编教材为主体、不同风格教材互相配套的格局。法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编写了《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育基本要求》,完成了统一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教材。同时,还鼓励法学师资力量较强的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编写水平高、特色鲜明的教材。根据这一精神,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多所高校,从教学实际和需要出发,组织本校的教师编写了各具特色的法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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