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进行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也应“切块”协商。
选举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由此可见,代表候选人既有最高限额,也有最低限额。
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若某一选区的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在法定限额范围内,可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若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超过法定最高限额,依法首先要进行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切块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具体来说,分别由政党、人民团体作为一块,按照在不超过应选代表名额的范围内协商减少推荐人数;选民10人以上联名的各个群体也在不超过应选代表名额的范围内协商减少推荐人数。
按照以上方式,通过分块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且两块确定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合并不超过法定限额,再“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三)依法进行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应有保障两块都有代表候选人的相关措施。
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按照最高限额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能够有效地增加两块都有候选人的概率。如:某选区应选3人,预选可以按“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的最高限额(应选人数一倍以内),依法差额一倍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本选区依法可以确定6名正式代表候选人。
分两块“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也不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且“可以更好的保证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权利的实现。”
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也就是说,提名推荐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1/2的法定差额,依法进行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