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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选举法修正后新一轮人大换届选举的几个关键问题

  
  三、关于限额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问题。

  
  过去选举实践中,对“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原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的理解不一,做法也不同。本次选举法修正予以了明确:“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新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就本次选举法修正增加条款限额提名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进一步给予了解释。李飞说:“1979年修订选举法为了扩大选举民主,引入了差额选举制度。但后来施行中发现,政党或人民团体联合提名候选人,有时一下把候选人数量提足到差额数,致使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推荐的候选人难以进入候选人名单,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作出了这个修改。比如一个选区应选代表3人,候选人为5人方可组织选举,政党或人民团体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不能超过3人,剩下的2名候选人就只能由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提出,这可以更好的保证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权利的实现。”

  
  结合以上全国人大法工委李飞副主任的权威解释,笔者认为:

  
  (一)限额推荐代表候选人不是单纯的对某一推荐主体的提名限额,也包括“切块”限额。

  
  关于提名推荐主体。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由此可见,代表候选人的推荐主体依法有三大类,即:各政党、各人民团体、选民或者代表联名。若细分,政党有中共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有工、青、妇等,选民或代表联名有张三等10人以上、李四等10以上……;同时,政党与政党之间(如中共与民革)、人民团体与人民团体之间(如共青团与妇联)、政党与人民团体之间(如中共与妇联)还可以联合作为提名推荐主体。

  
  笔者这里所说的“切块”,就是将法定提名推荐类别、主体分两大块。即:“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作为一大块,“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作为一大块。这样切块划分,既符合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法律条文的分类表述,也合乎权威解释的意思:“比如一个选区应选代表3人,候选人为5人方可组织选举,政党或人民团体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不能超过3人,剩下的2名候选人就只能由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提出,这可以更好的保证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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