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选区划分的问题。
选举法修正后大幅度增加了农村地区人大代表的名额。过去分配代表名额,城市与农村不一样:全国人大代表和省级人大代表“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原代表法第十六条、第十四条分别规定),即所谓的“四分之一条款”;市、区人大代表按“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原选举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分配;县人大代表“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原选举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本次选举法修正废止了以上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相应条款,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新选举法第十六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此外本次选举法修正,正视近年来乡镇陆续合并人口增多的现状,对乡镇一级人大代表的名额上限有所放宽,由原来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原选举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调整为“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新选举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这样一来,农村地区的代表名额就相应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
选举法修正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在选区划分方面也相应有所调整。废止了“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原选举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的条文规定,将其调整为“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新选举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选举法修正后给选区划分带来了新变化,有必要在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时加以调整。变化之一:因废止了城乡按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相应条款,在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户口地区的代表数将相应增加,城镇户口地区的代表数将相应减少;变化之二:因在行政区域内废止了城镇选区与农村选区的区别,按照“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的原则,城镇和农村选区的大小要相应调整。具体来说:第一步,依据代表总名额,结合各乡镇(街道)或村(社区)的人口数,按照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三个平等”的分配原则,分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第二步,各乡镇(街道)或村(社区)根据分配代表名额,“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的法律规定划分选区。这里有必要提醒: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选举时,在选区划分上要做到协调一致。即要能够做到:一个县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可以涵盖1个或几个乡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切不可混乱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