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选举法修正后新一轮人大换届选举的几个关键问题
滕修福
【摘要】从明年下半年开始,新的一轮自下而上的各级人大的换届选举工作将陆续展开。选举法修改的相关内容和调整的相关条款,如何在新一轮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得到更好地体现?就新一轮人大换届选举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和研究。
【全文】
今年三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正。修正后的选举法,不仅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废止了城乡按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相应条款,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而且还对其它相关方面的条款进行修改调整,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选举制度。
从明年下半年开始,新的一轮自下而上的各级人大的换届选举工作将陆续展开。选举法修改的相关内容和调整的相关条款,如何在新一轮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得到更好地体现?就此,笔者就新一轮人大换届选举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和研究。
一、关于选举委员会人员组成的问题。
作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法定选举机构的选举委员会,本次选举法修正单列专章,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回避、职责和工作要求等分别作出具体规定。选举法修正新增条款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新选举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有利于选举工作的公正、公平,具有民主的积极意义。
选举法修正后规定的代表候选人不能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对新一轮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提出了新课题:如何调整选举委员会成员组成?
选举法未增加上述限制条款前,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副书记或人大主要领导担任,成员一般由党委、纪检、人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方面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一般情况下,县乡两级党委书记是同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党委成员也有作为人大代表的可能性。拟作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依法也要作为同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照新选举法的规定,上述拟作为代表候选人的领导就不能再担任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成员。
笔者认为,为充分体现党对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领导和重视,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主任应由不是代表候选人的一名党委副书记担任,不是代表候选人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继续作为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鉴于选举工作的专业性、程序性,不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相关负责人也应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成员。为充分体现选举公平、公正、公开和民主,选举委员会吸纳一些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的社会人士作为选举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也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