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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诉讼中的情理调处与利益平衡

  
  此案中,蔡岩最初抱徐傅为继子,后来又立蔡言承祧,徐傅则退田归宗。讼端之启,是由于徐傅回赎蔡岩已卖他人之田,蔡言继而告争。徐傅赎蔡岩之田,于情而论,其与蔡岩有父子之旧;于理而论,田已为蔡岩所卖,徐傅备钱而买,买卖交易并无不妥。反观蔡言,其“无价而垂涎父卖之业”,显然违背了等价交换的原则。惟是明清时期的土地所有权不时受到乡族的干涉,“产不出户”和“先尽房族”的观念对田产交易不无影响。[8](P.12)正因为这样,判官才认为徐傅既然已经出姓,不必再恢复蔡氏之产。为了平息争端,不如将此田判归蔡言,但需“照契偿傅”。合理的契约行为被推翻了,这主要是为了照顾田产交易的特殊情理。在这里,正当交易的情理和“产不出户”的情理发生了冲突,或者说,田产买卖的情理具有多样性,尽管判官最后的处理是推翻了原约,但并没有打破利益平衡。

  
  再来看一件清代的田土案:

  
  施家垅为施族公山,有远祖四坟。坟之前左则施正泰私业茶柯园七股之一。泰叔开堂关说,令泰售尺地与曹左廷营葬,施得寿等怒其滋他族以逼处也,合而控之。已而泰亦雌黄其口,以附和众议。于是乎开堂几无以自白矣。然而孰立之契?孰得之价?何莫非正泰也者。此时而忽自变前说,适益形其串局耳。惟是卧榻之旁,难任他人酣睡;一抔之土,未必果属佳城。为左廷计者,正无须争此区区,贻轇轕之讼累。合断得寿等倍原价钱六千之数取赎,俾左廷弃兹蚁垤,别觅牛眠,仍不许施族转售添葬。[3](卷五)

  
  在这桩田土案中,施开堂关说,其侄施正泰将私业卖与曹左廷营葬,并无不合。虽然事后在宗族的压力下,施正泰希图摆脱干系,但是契正价明,交易之事勿容置疑。从施族的角度,“卧榻之旁难任他人酣睡”;就左廷而言,“一抔之土未必果属佳城”。为了消除讼争,最好将地断归施族,方法仍然采用交易的形式。与前案不同的是,此判要求“倍原价”取赎,究其原因,应该是对施族干预交易的惩罚。

  
  应该说,在明清时期,虽然并无“契约神圣”的原则,但契约在相当程度上被尊重,毁约行为无疑是不合情理的。但在以上两案中,判官基于乡族对土地买卖的习惯干预,对本来合理的契约行为都予以推翻,甚至并不总是像后案那样给予相关当事人以惩罚。在这里我们看到,立契买田是情理,“卧榻之旁难任他人酣睡”也同样是情理,情理本身并不一致。但是,判官在灵活调处时,却始终保持着兴讼各方利益的大致均衡。

  
  这种情形在明清时期的婚姻案中也普遍存在。来看两则判牍:

  
  王继浩童养之妇汤氏,道光十五年因荒出外觅食,时仅十三龄,被萧天贵拐卖与刘显仁为妾。继浩远佣粤东,十年始返。入其室不见其妻,自分永悲破镜。而氏年渐长大,知有故夫,密传雁讯,拐割之控继浩,所由不能自已也。但提鞫之下,显仁系乡里农民,足不出户,距浩家相去百里,亦乌从拐之割之。且有萧天贵婚书,足证其为误买,自属真情。况汤氏于继浩未遂双栖,而于显仁久酣同梦。与其璧返,莫若瓦全。着断令显仁出钱二十千文给继浩具领另娶。转卖之萧天贵俟缉获另结。[3](卷三)

  
  这是一桩误娶有夫之妇案。王继浩童养之妇汤氏被萧天贵拐卖,事实并无疑问。只是,刘显仁距继浩之家相去百里,难知其拐,又有萧天贵婚书为凭,并无过错。就情理而言,继浩本是汤氏故夫,而汤氏又有归心,应该将显仁与汤氏判离;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汤氏与继浩“未遂双栖”,而于显仁则“久酣同梦”,“与其璧返,莫若瓦全”——也属情理之中。于是,判官“断令显仁出钱二十千文给继浩具领另娶”。乍看之下,两种情理都说得过去。深入思量则发现,后者的处理,没有绝对的输家,不仅兼顾了继浩和显仁的利益,而且还保持了两者利益的大致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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