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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诉讼中的情理调处与利益平衡

明清诉讼中的情理调处与利益平衡


Balance of interests on Mediation by Qing-Li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汪雄涛


【摘要】情理调处是明清诉讼中的常见现象,情理的多样性和调处的灵活性相结合,难免引发司法随意化的揣测。但是,对情理调处的个案研究表明,调处中的情理实质上是利益处断的表面话语,虽然调处的具体结果可能无章可循,但调处的基本原则却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即保持诉讼各方利益的大致平衡。
【关键词】情理;调处;利益;平衡;明清
【全文】
  
  “情理”一词在明清诉讼中指代广泛,似乎所有的事物都可以被称为“情理”,从而用作调处的理由。这难免引发司法随意化的揣测。所谓“卡迪司法”,[①]或是“教谕式的调解”,[1](P.21)都属此类。倘若明清诉讼中的情调理处果真是无章可循的话,很难想象当时的社会秩序何以维持。因此,厘清情理调处这一复杂的诉讼结构十分必要。具体言之,情理在调处中具有怎样的功能?调处本身又遵循着怎样的原则?本文打算对明清诉讼中的情理调处进行个案分析,以回应明清诉讼中的确定性问题。

  
  一、情理调处中的功利逻辑

  
  明清诉讼中的调处时常被称为“情调理处”,那么,在调处的过程中,情理究竟具有怎样的功能?是用“中国式的理智”进行“常识性的正义衡平”,[1](P.13)还是有着更为细致明晰的意义?这显然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这里先从“情”字说起,且来看一件明代的判词:

  
  前件审得:赛国楠有女赛氏,原配李留为妻。卅三年间,留以病物故,甫两月,赛氏即改适马二汉。时国楠出外行贾不与闻,而主婚者则有留弟顾新,即国楠之妻若子亦各受茶礼,列名婚契者也。嗣后,国楠归家,以蒙犯霜露之余,凡在亲戚亦宜垂顾。二汉妻其女,奈何陌路视之?于是国楠衔之而修却之,张德亦复从中怂恿,故以掳奸掠财烦宪牍也。夫媒契两存,母弟具在,安得以掳奸为辞?奸娶属虚,掠财不攻自破。惟赛氏丧制方新,二汉辄求婚媾,而赛氏遂掉臂他醮,死肉未寒,妆台重整,男女之情亦太急矣,应各杖以惩之。且国楠归而二汉恝然不顾,于情不妥,仍应断给银三两给国楠,为羊酒之赀。国楠告词太诳,张德怂恿是真,亦应并杖。国楠年已逾七,与赛氏俱依律收赎。[2](卷四)

  
  此案中,赛氏本有夫李留,夫故后,赛氏改嫁马二汉,由李留之弟顾新主婚,赛氏母弟“亦各受茶礼”。孀妇改嫁,依律由夫家主婚。所以,虽然赛氏之父国楠行贾在外,但婚娶仍然有效。从律例的角度,唯一的瑕疵就是,男婚女嫁于“丧制方新”之时,于是判官各杖之。但赛国楠兴讼的缘由在于,其归家之后,“蒙犯霜露之余,凡在亲戚亦宜垂顾”,而马二汉妻其女,却“恝然不顾”,此事的确“于情不妥”。既然不宜判离,就需安抚岳翁,于是情调理处——“断给银三两给国楠,为羊酒之赀”。“羊酒之赀”的名义让利益的给予增添了感情色彩,而岳翁的感情损伤实际上也通过利益得到弥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在“媒契两存,母弟具在”的情形下,张德怂恿赛国楠以掳奸相告,图财显然,而其所挟者,不过一个“情”字而已。判官洞察世事,判银三两,其所藉者,亦不过一个“情”字。在这里,功利才是真正的行为逻辑,而情理,则更像一个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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