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宪法第16修正案看国有资产
崔之元
【全文】
1913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16修正案全文很短, 只有下面这一句: “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规定和征收所得税,无须在各州按比例进行分配,也无须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人口统计”。 但这短短一句话的深意,却涉及美国宪政和政治经济体制的根本问题。
很明显,第16修正案隐含着,从1787年美国宪法制定到1913年的一个多世纪中,美国联邦政府是无权征收所得税的,而今天公司和个人所得税则是美国联邦税收的主体(美国没有增值税)。读者自然会产生两个有趣的问题:第一,1913年前,美国联邦政府为什么无权征收所得税?第二, 在没有所得税的情况下,美国政府收入靠什么?
回答第一个问题,我们必须面对美国宪政的最大悖论:奴隶的代表权问题。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二款常被美国学者简称为“五分之三”条款。它的原话是:“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在本联邦可包括的各州中,按照各自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各州人口数,按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确定”。这句话内含的玄机很大。关键是把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相提并论。在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的讨论中,北方各州不同意南方各州在国会代表的比例上把奴隶算进去,但在直接税各州按比例分担上北方却要求南方把奴隶算上。结果,一个奴隶算“五分之三”个自由人作为南北妥协写入了宪法。南方之能同意按“五分之三”人口比例负担“直接说”,还进一步和一个南北默契有关,即联邦政府将主要不靠“直接税”,而是以无法按人口比例征收的关税为主要税源。189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著名的 “Pollock v. Farmer’ Loan & Trust Co.”判例中,正是用所得税是“直接税”因而必须按人口比例分摊为由, 判定当时一个含有所得税内容的法案违宪的。
那么,在没有所得税的情况下,19世纪的美国政府收入靠什么?这第二个问题更和我国当前的有关国有资产的争论有关。对联邦政府而言,关税是主要的税源。但对州政府而言,政府参股成为一个重要收入来源。20世纪美国的自由主义思想家路易斯·哈茨(Louis Hartz)写过一本研究1776至1860年间宾夕法尼亚州 “混合企业”的书——混合在这里的意思是州政府作为股东之一参股于其他私人股东之中,相当于我们中国的国有股参股。(《经济政策和民主思想:1776—1860年的宾夕法尼亚州》,哈佛大学出版社,194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