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如何构建金融隐私权保护制度问题,很多学者都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其中大多为立法建议,提出从保密范围、与信息披露平衡协调、侵权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制加以完善。但我个人认为有几点不能忽视:
其一,隐私权的保护首当其冲;隐私权是金融隐私权的基础,正因如此,金融隐私权与人格权利息息相关,法律应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在政治制度、经济水平及文化传统跟得上的情形下,制定《隐私权法》,将隐私权的内含及边沿、性质及构成要件、侵权范围及赔偿方式加以详细规定。另外,在此基础上加强金融隐私立法显得必要而急迫。笔者认为,可以分四步走:一,金融隐私权利内容具体化、清晰化;二,严格信息公开的方式和范围,规范征信机构实用信息的程序,明确对特殊信息的保护;三,严格公权、私人侵犯金融隐私权的责任机制,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风险加大、严重私密信息外露等损失应区别损失程度由侵权人或机构加以赔偿,强调在
侵权责任法上的金融隐私的保护义务;四,保障信息所有人的知情权、异议权和索赔权,明确赋予并告知其相关救济权利。
其二,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理应先行;法律保护只是一种外部事后惩罚措施,要想真正保护公民金融隐私,还需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运营制度。包括严格征信机构、授信机构及信用评估机构的准入原则,细化其责任与运营机制,清晰定义信用信息并明确其收集和使用方式,建立业内公认的科学的个人信用数据库进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另外,一并完善对金融业务的监管体制,加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同样必不可少;
其三,[7]金融隐私权的保护已不仅仅是国内的问题,而是一个国际问题。目前虽然没有达成金融隐私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但金融隐私权保护规则趋于统一是金融全球化的大势所趋。因此,在加强国内立法的同时,我国还要积极参与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举行的双边、多边谈判和有关标准的制定工作,努力建立一个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金融隐私权保护体制。
其四,教育须与规范并进。我们都知道,公民在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中处于劣势,金融隐私的保障更主要地依靠着信息掌握方对客户的诚信,在规范和保护的同时,勿忘诚信机制的建设才是根本,这也对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然,公民必须加强自身金融隐私权权的法律保护意识,及时关注、及时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