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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悟我国金融隐私权保护

  
  强烈对比下,来看看我国金融隐私权的保护状况:[5]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金融隐私权保护法,仅在零散的法律条文中有所涉及;而这些条文仅对金融机构的保密义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且无相应的罚则;缺乏对客户救济手段的规定;就保护的范围而言不够宽广;保障的内容也难谓周延…很显然,这样的一个立法状态必然会导致金融隐私权被大批量侵犯且侵权者未能受到应有惩罚,金融隐私权被侵犯的情形随处可见。比如开发、销售信用卡的银行未经客户同意,把客户的资料以各种途径提供给别的公司、企业以谋取私利;再比如银行为催还贷款等不分情形将客户的信用状况随意公之于众等等。更为可气的是,对自身金融隐私权的侵犯事实,很多人都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甚至还有人将此类行为视为合法行为。难怪我国金融隐私权得不到周全发展。

  
  扼腕之余不禁会想,中国的金融隐私权保护陷于如斯状况,谁才是罪魁祸首呢?我觉得该从两方面加以分析:

  
  从“金融法”的角度出发,我国相关的金融立法起步晚、规模小、发展慢。大多数人,尤其是小城市和农村居民对金融还处于近乎无知状态,无外乎金融法。有关金融的法律普及面不广,即便有关侵权行为发生,其也不能成为公民维权的工具。并且,金融并非与大多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故人们对其重视度与刑法、民法等相比也有云泥之别。

  
  再者,从“隐私权”的角度来讲,我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严格来讲始于20 世纪80 年代,在隐私权立法上呈现分散性、间接性和滞后性的特点。对隐私权保护的规则散见于《宪法》与《民法通则》等中。相对的,公民对自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意识较为淡薄,多数人在面对自己的隐私被他人侵犯的情况采取容忍的弱势解决办法,从而给隐私权侵犯留下空子,造成侵犯隐私权的人数日益增多,手段日益先进,领域日益广泛。溯其源,恐怕要从中国的传统文化和民族特色说起。中国传统文化中对道德的过分推崇形成人们对法律的忽视;长期封建统治下,法律对人民的权力性规定实在是少之又少;“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教条束缚,君权、父权、夫权至上的位阶之差…一切的一切让百姓的私权比如隐私权成为封建阴影下的天方夜谭。加之彼时自视甚高的东方大国对舶来物大多不屑,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哲学思想萌芽、发展之际,中国选择虔诚地守护本土的东西,推行所谓“民族主义”。计划经济时期,[6]重集体、轻个人,重义务、轻权利的思想更是加重了对民主要求不高、对人权要求不强烈的局面,个性与权利不需要大肆张扬,个人价值得不到重视和发展。是以,以个人本位、权利本位为基础的隐私权被长期压抑,国家、人民对隐私权法律保护意识滞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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