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知识产权诉讼,中国家电企业已发生数起知识产权诉讼,很多企业最终以和解撤诉的方式结案,并承担赔偿损失及律师费用等。此外,家电企业也发生其他一些竞争对手通过发律师函件形式警告企业侵犯其专利权的事件等。由于家电企业海外产品销售规模的不断扩大,必然影响到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也不可避免地遭遇到各种被指控知识产权侵权或被提起诉讼事件的发生。因此,企业需要加大海外知识产权侵权的防范力度,在提升自主研发及专利等知识产权原创性的基础上,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升公司管理人员专利意识,加强对相关人员系统的知识产权培训,并将培训工作系统化、制度化。
第二、加强知识产权前期检索,特别针对产品出口的重点地域及国家进行重点检索。此检索是控制或减少海外产品被控侵权的第一道关口,意义重大。因此,家电企业需要进一步理顺海外销售、研发流程与专利申请检索人员的关系,通过专利检索引导或提升研发,降低侵权风险,实现良性互动。
第三、强化侵权分析与经营风险总体平衡。鉴于很多家电企业目前研发处于模仿阶段,小家电产品大规模出口海外,相关产品的侵权分析尤为重要。经营单位根据侵权分析意见及产品出口预期收益等因素,综合决定是否生产使用该专利技术的产品。
第四、一些内部分析对企业可能不利,但企业坚持使用并投入产品生产的专利,建议在能够承担费用或可以合理分担费用的情况,聘请拟出口国专利律师的意见,此种操作最大的好处是可以避免在将来的专利诉讼中的三倍赔偿。
3)货款纠纷诉讼。企业如已发生某进口商拒不付款,可以通过中国信保公司海外诉讼方式处理。进口商不按时支付货款主要有如下原因:
企业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并以质量问题为由提出不合理的赔偿额,有的进口商甚至直接以其所欠企业货款的金额作为索赔额度,进而要求两者进行对冲抵销。
进口商自身财务出现问题,没有充足的资金或融资手段支付到期货款。
进口商宣布破产或进入破产接管程序,中止付款。
进口商恶意拖欠,以种种理由拒不付款。
针对上述情况及企业已有的相关案例经验,企业各经营单位应加大应收账款追讨力度,必要时可以聘请进口商所在国的专业律师在当地提起诉讼,通过查封其财产、破坏其市场形象等方式向拒不支付货款的进口商施加压力。现在,许多国外的经销商普遍有这样的一个心理预期,那就是中国企业不愿意打官司或不能承担诉讼所发生巨额费用,这也客观上助长了一些经销商以产品质量或其他种种理由进行拖延付款、甚至赖账。因此,今后如果中国家电业发生比较大额的应收款问题,在经过内部评估相关的诉讼成本及费用并认为可行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海外诉讼,追讨欠款,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国际贸易壁垒方面法律环境:301条款、337条款、反倾销
1)“301条款”是指《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1至1310节的全部内容,其主要含义是保护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权利,对其他被认为贸易做法“不合理”、“不公平”的国家进行报复。美国可以根据301条款采取提高关税、限制进口、停止有关协定等报复措施。2005年,美国国会及制造商协会等要求人民币升值,并不排除以301条款和WTO规则为武器,希望推动人民币升值,达到提高美国制造业竞争力,改善就业状况的目的。
美国全国制造协会打算依据301条款提出的贸易案和美国国会拟提出对中国商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的议案,都被视为美国要求人民币升值的两大行动。当然,启动301条款的程序比较复杂,受到美中两国之间政治、经济环境因素的影响,结合目前两国关系发展的现状及趋势,启动301条款的可能性不大,但企业应对此问题给与关注,一旦发生,将对海产品的出口造成重大影响。
2)“337条款”主要是美国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为了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进口涉嫌侵权产品的侵害,规定了如果某进口到美国的产品侵犯了在美国已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半导体芯片模板的权利,则此种行为将被视为非法,通常采取的措施为禁止被控侵权的产品进入美国。
337条款相对于美国法院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而言,具有启动过程简单,举证责任要求不高及效果明显等特点。美国竞争对手只要发现进口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等,就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产品确系侵权,则可依据“337条款”规定发布两种命令:一种为“停止令”,另一种为“禁止令”,前者类似于美国地区法院发布的禁令,即要求被指控人立即停止被指控的行为,如果被指控人不顾这种命令而执意将进口品输入美国进行销售,就有可能被课以巨额罚款。后者则明令禁止涉嫌侵权的进口商品进入美国。
337条款企业应对策略:
中国家电企业应努力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对外方委托加工所使用的专利、商标的审查及责任免除等。
家电企业在收到产品质量涉嫌侵权后,应高度重视并进行内部审慎评估。如果评估结果不利,应采取停止继续出口类似产品或改变产品设计等方法加以规避。
家电且有被美国厂商起诉后,应启动诉讼评估程序,评估案件的可能走势并结合案件结果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等因素决定下一步的应对措施。如果企业方面比较确定认为产品不侵犯他人专利,并且该产品的市场份额巨大,则应积极应诉。公司可以聘请知名的律师代理诉讼,但案件的律师费用可能非常惊人,一般可达50—100万元美元。企业如果不能承担巨额的律师费用,同时为避免美国市场的损失,可以考虑与起诉方进行谈判和解,通过支付专利使用费等方式继续销售该产品,减少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