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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的自首

  
  四、单位自首的量刑分析浅谈

  
  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据此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采取已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及《解释》规定,对自首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从以下四方面论述单位自首下对单位的量刑。

  
  (一)双罚制之下的单位犯罪自首量刑思考

  
  根据刑法规定,双罚制就是对单位处以罚金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因此单位自首下的双罚制也就存在对单位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1、如何理解对单位的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在自首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由于对单位只能处于罚金刑,因此单位成立自首时,对单位的从宽处罚仅表现为罚金数额减少或一次性缴纳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对于犯罪较轻且符合免除处罚条件的,也可以免除对单位的处罚。第一,对单位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刑法》规定对单位的罚金一般没有具体数额,没有层次性,因此一般来说对罚金刑只是从轻处罚,而不存在减轻处罚。所以法官一般只能够根据单位实施犯罪的情节,客观危害及手段性质等条件综合判断从轻处罚。第二,对单位的免除处罚。免除处罚指对自首单位作有罪宣判,但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条件下的免除处罚是以犯罪较轻为前提的。一般来说对犯罪较轻的界定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由于对单位的主观恶性难以把握,因此在界定犯罪较轻时应主要考虑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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