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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的自首

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的自首


张冰洋


【全文】
  
  单位自首的认定是单位自首制度的核心,正是如此,确立单位自首制度,必须研究单位自首的认定,以明确其构成的各要素。

  
  (一)单位犯罪自首的主体认定问题

  
  1、单位犯罪自首的意志认定问题

  
  根据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是具有独立的意志的拟制的人,法人的决策机构就是法人的意志产生机构。以公司为例,根据我国《公司法》之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对公司,董事,股东等等其他人员由最高效力,董事会必须予以执行。因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就是公司意志的产生机构,但并不是唯一机构,董事会或其他人员根据公司章程或法律也可以作出一定的决议。由此可以得出自然人的意思表示与单位的意思表示产生方式是不同的,单位的意思表示是根据一定的章程或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产生的,是单位的各组成人员把自己的意志通过一定的程序上升为单位意志,这就好比法律是人民的意志,而不是公民的意志。因此有人认为,“当单位所包含的人的活动取的程序性和整体性之后,则这种人的因素活动便上升为单位的活动,这活动包括单位的主观意识活动和作为单位的主观意识活动外化的单位行为,即单位的意识和行为是程序化和整体化了的人的意识和行为。”[5]所以,自然人和单位都是意识主体,即都具有独立的意思表。

  
  所为单位自首意志,有人认为,“指自首的目的是为了整个单位的利益,投案人是代表犯罪单位投案的。”[6]也有人认为“指经犯罪单位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或者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作出的决定,并且向有关机关投案,如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决定既可以代表单位意志。”[7]也有人认为,“指在单位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领导人员将自己的自首意图上升为单位自首意图。”[8]这三种定义是从不同角度出发而得出的,第一个是从自首的最终目的出发,由于法律调整社会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调整社会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并且单位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某种利益,不管是公益还是私益,为了使自身利益的损害减小到最小,于是单位就会做出自首的决定,便产生了单位意志。后两种定义则是从单位意志产生的程序和单位自首的实施者的角度出发而得出的。单位意志并不是个人意志,其产生必须根据章程或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其体现的是单位绝大多数成员的公意,而不是每个人的众意。并且单位的意志并不是单位的每个人都能够代表的,因此只能是单位章程或法律规定或单位临时性授权的单位人员才能代表单位作出自首行为。因此,只有体现单位意志的自首行为,才是单位自首,这时的单位人员才是单位犯罪自首的投案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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