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不仅仅是流域管理委员会,各种形式的专门委员会(Commission)模式已成为当代美国社会(经济)法调控机制运行的一种基本组织模式[50]。公共(水利工程)项目开发的模式是多种多样的,既不能依赖单一的政府主导型,也不能纯粹采取企业自治方式,因为许多收益和成本都是无法完全内部化的。科斯关于社会成本问题的论述是非常深刻的,[51]他告诉人们,资源配置的效率与权利的法律归属无关,姑且不考虑法律界定不公正引起的交易费用,重要的是交易如何形成产权的配置模式。在这里最重要的就是界定流域的开发权,即哪些属于流域开发权利,哪些不应属于流域开发的范围。下面,本文将以萨斯奎哈纳流域为例,讨论委员会机制的社会(经济)法调控模式是如何实现流域开发权的产权配置,并进一步实现有关水资源的一系列产权配置的。
萨斯奎哈纳河(Susquehanna River)是美国的第十六大河流,并且是美国汇入大西洋的最大河流。萨斯奎哈纳流域面积27,510平方英里,流经纽约、宾夕法尼亚、马里兰三个州。尽管萨斯奎哈纳流域不少地方还相对不发达,但在其流域内也有忽视环境的历史——大面积的原始森林被砍伐、大量的煤炭被开挖、土壤被侵蚀、河流被酸矿水污染以及工业污水肆意排入河道等等。多年的水污染、过多的大坝建设和过度捕捞等,曾几乎让洄游鱼种绝迹。萨斯奎哈纳河流经人口稠密的美国东海岸,是联邦政府划定的通航河流,因此,它涉及到联邦和三个州的利益,需要三个州和联邦政府来共同协调涉水事务,并需要建立一个管理系统以监督水资源及相关自然资源的利用。这些实际需要,导致了《萨斯奎哈纳流域管理协议》(Susquehanna River Basin Compact)的起草。该协议经过纽约、宾夕法尼亚、马里兰三州立法机关的批准,并于1970年12月24日经美国国会通过,而成为国家法律。这部协议提供了一个萨斯奎哈纳流域水资源管理的机制,用以指导该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和管理。在它的授权下成立了具有流域水资源管理权限的流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萨斯奎哈纳河流域管理委员会(The Susquehanna River Basin Commission,SRBC)。[52]萨斯奎哈纳河流域管理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是27,510平方英里的萨斯奎哈纳河全流域,其边界由萨斯奎哈纳河及其支流流域形成,而不是地图行政边界。
作为一个州际间的流域机构,在《萨斯奎哈纳流域协议》在授权下,该委员会有权处理流域内的任何水资源问题,并负责制定流域水资源的综合规划。委员会的每个委员代表其各自各层的政府。来自联邦政府的委员由美国总统任命,三个州的委员则由州长担任或其指派者担任。委员们定期开会讨论用水申请、修订相关规定、指导影响流域水资源的规划的管理活动。四个委员各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在执行主任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技术、行政和文秘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更重要的是,流域委员会机制填补了各州法律之间在水管理方面的空白,如委员会以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为目的而对枯季水量的管理等。委员会以保护公众的水资源权益为宗旨,通过审查所有地表和地下水的取水申请,不仅帮助确保了所有用水户和河口地区接受足够的淡水,保护了环境,而且还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工业的繁荣。
通过委员会机制,在真正的联邦和各州以及公与私利益民主协商的流域开发机制下,确保了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作用的有效发挥,进一步为水资源建立了水市场、水权、水银行和水的价格体系,并最终确立了水资源的产权配置。这样,委员会机制的优势已不再仅仅是在形式上体现出公私模式的混合,而且在内容上实现了社会民主,并实现了通过委员会机制而对早期社会(经济)法调控模式的改进。
行文至此,我们也有必要指出另一种“政府主导型”流域管理机制的改进版。那就是田纳西流域管理局主导下的理事会模式(Council)。2000年,田纳西地区资源管理理事会(Regional Resource Stewardship Council)召集了第一次理事会。[53]“地区资源管理理事会”是根据《田纳西河流域法案》和《联邦咨询委员会法案》(Federal Advisory Committee Act)建立的,目的是促进地方公众参与流域管理。该理事会可对TVA的流域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咨询性意见。目前,理事会约有20名成员,包括流域内7个州的州长指派的代表,TVA电力系统配电商的代表,防洪、航运、游览和环境等受益方的代表,地方社区的代表,理事会成员的构成,体现了较广泛的代表性。“执行委员会”中主管河流系统调度和环境的执行副主席被指定为联邦政府的代表参加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2年,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对TVA的建议,理事会通过投票获多数予以确认,同时,也尊重少数的意见,这些意见也被转达给TVA。每次会议的议程提前公告,并正规记录在案。公众可以列席会议。“地区资源管理理事会”虽然是咨询性质的,但从其成员构成的权威性和代表性,以及其严谨的工作制度来看.它是一个有效和重要的机构,为TVA与流域内各地区的交流提供了协商渠道,促进了流域内各地区公众对流域管理的积极参与。这种咨询机制对TVA的行政决策起到了重要的参考和补充作用,有利于改进管理,也符合现代流域管理的公众参与和民主协商的发展趋势。
委员会(Commission)模式和理事会模式(Council)是当代美国较为重要的两种社会(经济)法实践机制。从其名称和网站域名上我们都可以很容易发现两者的核心差异[54]——即“社会多元主体”主导下的社会民主和“政府”主导下的协商咨询。并且,作为特定社会历史条件和实践产物的这两种机制本身,重要的不再于抽象地比较它们的优劣,而是从其发展轨迹中(大致)勾勒出一个对转型中国依然具有制度价值的可能的社会(经济)法调控机制。
四、转型中国的“水治”的社会(经济)法调控进路——大型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法律政策建议
从FIDIC条款到业主责任制,到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再到委员会模式抑或理事会模式的社会(经济)法调控机制,已经构成了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大型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基本制度配置。具体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大型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法律调控除涉及流域水资源状况外,还与特定国家的政经体制、政府结构、水资源管理传统等诸多因素有关。综观世界,不仅各国之间的具体法律调控制度不尽相同,如法国的分权体制曾被认为是成功的模式,但并没有为其他国家所完全仿效。英国的流域体制也曾被认为是水务管理的成功经验,但其后的私有化又改变了其管理体制。[55]甚至一个国家(如美国)内部的具体法律调控制度也不同。因此,没有适合各个国家的和通用的法律调控模式,我们只能客观地研究和分析某一种法律调控模式的特点和长处,并结合本国或本流域法律调控的具体实际去参考与借鉴。
在转型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大江大河流域既是我国的资源富集区,也是国民经济的核心主干区。她们所蕴藏的巨大开发潜力,是2l世纪中国现代化的基本动力。“十一五”时期,我国水资源短缺形势更为严峻,合理配置全国水资源的要求将更为紧迫。[56]如同世界上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在实现追赶型经济发展目标的过程中,同样面临着资源与环境的巨大瓶颈约束。以往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所带来的资源浪费与环境破坏,大大抵消了经济发展的实质效果,这在大江大河流域的开发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由此警示人们,大江大河的开发与自然资源的利用.如果不进行统一规划和综合治理开发,就会导致经济发展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关系的失衡,从而再次威胁到大江大河流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美国完备的市场经济制度和社会民主制度所不同的是,我们现在正处于经济制度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过去,我们是政府取代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主体,政府对经济活动有着极强的干预作用。而今天,资源配置的主体正由政府转变为市场,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也必须纳入法制轨道,这就意味着要通过重新认识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来形成与传统有别的干预机制。这样,在我国大江大河的综合治理开发中,逐步建构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经济)法调控机制,就显得尤为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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