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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中国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法律制度研究

  
  田纳西流域管理局取得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成就,是利用田纳西河丰富的水能资源生产出大量廉价的电力,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田纳西流域管理局很快就成为美国最大的电力生产者。1933年到1978年间,该流域的总发电能力从80万千瓦增为2800万千瓦,而实际发电量则从15亿瓦小时,增为1180亿瓦小时”。到20世纪40年代初期,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所辖地区每人每年的耗电量是1180度,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全国平均每人每年耗电量是850度。从电费来说,田纳西河流域的居民电费是每度2美分多一点,而全国平均电费为每度4美分多。到20世纪60年代初期,田纳西流域管理局所辖地区的电量消耗三倍于全国平均数。全国平均电费是每度2.5美分,而田纳西河流域的用电者每度电却不到1美分。1981年发电收入达到25.25亿美元,向7个州内的2800多万家工商企业提供电力。“田纳西流域管理局使原属贫瘠之地可以利用大量电力。它显著证明人类控制原始自然力和纠正两百年来滥垦对沃土的损害的能力。
  
  与此同时,由于大量廉价电力的生产,使电力应用范围不断扩大,促使很多工业从旧西北地区向南迁移,以便利用廉价的电力进行生产,一些新的工业企业也在这个地区建立起来,这个地区的产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田纳西河流域的航运业也因对水资源的治理而迅速发展起来。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在田纳西河干流筑有9级设船闸的水坝,通过大坝控制河流水位,同时疏浚了河道,通航里程达1050公里,加上支流通航里程达1240公里,这样就使得田纳西河诺克斯维尔以下全程常年通航,并通过俄亥俄河及密西西比河与美国21个州的内陆水运系统相连结,从而促进了工农商业的发展与对外联系。随着对田纳西河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围绕土地资源的改善与开发,因地制宜,全面发展农、工、林各业,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从1929年到1949年,美国其他地方的农民收入增加了170%,而与此同时,田纳西河流域的农民收入则增加了200%。田纳西河流域举办了成百个示范农场和良种场,引导农民发展高产农田,提高农民的种田技术,使该流域农业产值比1933年增长了16倍,农业人口也由1933年的62%下降到1982的5%。[43]田纳西综合开发模式的巨大成功,为许多后发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推崇。
  
  (二)《田纳西流域管理法案》设定的“政府主导型”社会(经济)法调控雏形及其争议
  
  在新政的各项公共工程计划中,田纳西河流域的改造计划格外引人注目。这不仅是由于这项工程在改造贫困地区面貌方面的成效显著,而且因为通过有联邦政府投资兴办参与商业经营活动的企业的因素它的实践活动塑造了联邦的电力政策。田纳西流域管理局是美国流域统一管理机构的典型代表,也是世界上诞生的第一个流域管理机构,由此发端其后在世界范围内派生出了多元化的流域管理模式,《田纳西流域管理法案》也由此成为政府干预经济运行最早的社会(经济)法调控实践。但遗憾的是,TVA模式在美国颇有争议,并没有得到推广。《田纳西流域管理法案》的核心在于政府模式与企业模式的混合,政府权威加上私营业主的机动性和灵活性。其董事会由3人组成,总统任命、国会审定。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美国各州的权力很大。田纳西流域地跨7个州,TVA要实现对田纳西流域的统一开发管理,没有立法保证是难以想象的。《田纳西流域管理法案》赋予TVA不受州政府约束的地区行政权。TVA是依照该法案建立的一个独立的特殊形态企业[44]。在不改变其企业性质的前提下,TVA法案赋予作为流域性开发公司的TVA部分政府职能,且其内部的政府与企业职能分工明确、同时发挥作用。
  
  众所周知,由于河流的自然属性,使得跨流域水利工程及其产权必然出现共同占有、难以分割的特征。这样,如果河流被非自然地分段管理,则一定会造成所有分河段都不对河流的整体效益负责的类似中国“自营制”的困境。因为河流的上游与下游收益不同但由污染等造成的成本却是共担的。所以,在一个流域内确定一个水利工程开发主体(业主)与统一管理机构是非常必要,它可以有效地协调解决局部成本和整体效益之间的关系,可以使得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更加符合其自然属性。《田纳西流域管理法案》对TVA的职能、开发各项自然资源的任务和权力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TVA有权为开发流域自然资源而征用流域内土地,并以联邦政府机构的名义管理;有权在田纳西河干支流上建设水库、大坝、水电站、航运设施等水利工程,以改善航运、供水、发电和控制洪水;有权将各类发电设施联网运行;有权销售电力;有权生产农用肥料,促进农业发展,等等[45]。《田纳西流域管理法案》的上述重要规定,为田纳西流域的水利工程及包括水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的有效开发和统一管理提供了保证。
  
  《田纳西流域管理法案》的“政府主导型”开发模式,超越了传统政治国家的职能框架和单纯私人投资的局限性,实现了公、私利益的融合和经济法调控机制的创新。在当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凯恩斯提出的解救经济危机的方案,在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成立后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得到了验证——即在有效需求不足之时,政府可以通过扩大开支,兴办公共工程建设,来解决就业和促进消费。罗斯福对类似法案的运作模式雄心勃勃,在给国会的咨文中他宣称,“如果我们在这里取得成功。我们可以继续、一步一步地、在我国国土的其他具有巨大自然条件的地方进行类似的开发。”[46]
  
  但事与愿违的是,二战后日益深化的工业化进程却使得TVA的流域管理职责不断弱化。首先,由于工业化进程对能源产生了高度的需求,从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的三十年间,TVA在田纳西流域建造了大大小小47座水电站,推行了多种发展农业的措施。进入1960年代后,由于TVA极力强调电力的作用,不断地在可建水坝的地段修筑水电站,水电的开发利用几乎达到极限,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率达90%。步入1970年代后,TVA的电费普遍上涨,为了达到提供廉价电力的目的,TVA又修筑了两座经济上极不合理的水电站——德利库(Tellico)和哥伦比亚(Columbia)水电站。与此同时,TVA也扩大了火力发电,但为满足火电厂的需要而提倡的露天开采煤炭,结果不但破坏了环境而且污染了水源和大气。除此之外,TVA还大举进军开发核电。所有这一切,虽然使得TVA发展成为现今美国最大的公共电力公司,同时也使得它偏离了罗斯福流域综合管理的初衷;[47]并在电力市场的激烈竞争中沦落到负债经营的境地。
  
  工业化进程的另一个特征是社会利益的日益多元化,它使得TVA所采用的政府主导下的“集权与统一”管理模式,与美国联邦政体和联邦主义价值理念特别是流域内各州的利益时常发生冲突。甚至有参议员提议废止《田纳西河流域法案》。[48]尽管TVA模式有过昔日的光荣并是诱人的,但在美国并没有得到预期中的推广。究其原因,在于:某种程度上,TVA模式只是实现了法律调控机制在形式上的公私混合,并没有真正内合经济集中与经济自由的统一理念,同时也未能构建出有效协调社会多元利益的法律机制,所以,法律调控机制的合法性基础就会随时受到质疑。[49]
  
  (三)《萨斯奎哈纳流域协议》的制度贡献——改进版的社会(经济)法调控机制
  
  为解决TVA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的流域管理局(Authority)模式缺乏实质上的社会民主机制的缺陷,流域管理委员会(Commission)模式应运而生。流域管理委员会模式是指对跨越多个行政区的河流流域成立流域管理委员会,由代表流域内各州和联邦政府的委员组成。各州的委员通常由州长担任,来自联邦政府的委员由美国总统任命。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技术、行政和管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起草《流域管理协议》,流域内各委员签字后开始试行,然后作为法案由国会通过。这样,《流域管理协议》就成为该流域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根据其法律授权,流域管理委员会制定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协调处理全流域的水资源管理事务。目前,这样的流域管理委员会有萨斯奎哈纳流域委员会、德拉华流域管理委员会、俄亥俄流域管理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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