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矿区并无必要设定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的客体远远小于矿区和作业区。除了直接用于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海域外,为保障钻井平台和相关电缆管道等海上设施的安全,需要划定范围不等的安全区。安全区的范围没有统一的标准,国际海洋法规定其一般宽度为500米。[16]安全区对矿产资源开发是必不可少的,其海域使用权应归采矿权人所有。在矿区的其他上覆水面,仍可设定其他类型的海域使用权,用于养殖、航行等。
两者的效力协调。依据
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在海域从事矿业需要取得海域使用权(第
25条第4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还需要取得矿业权(第
16条第1款第4项)。如此,矿业权人必须分别取得海域使用权和矿业权,才符合法律的规定。虽然这违反物权的排他性原理,但在法律修订或废除之前,还得为了适用而予以解释,只好暂时忽略排他胜,承认二权归属于同一主体。在内部,因二权由同一人享有,其效力的强弱便无关紧要,但如果都要由矿业权人支付代价的话,则加重了他的负担,故可以采只收取一种权利金的方案;在外部,为了对抗行政主管部门的不当干预,又考虑到权利人的目的所在,应当赋予矿业权优先的效力。
总之,确立海域使用权制度,并将其明确为一种用益物权,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意义重大。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使得海域在私法上的地位得到了法律的确认,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海域使用权的物权地位得到确认,其完全适用
物权法所确立的各种物权规则,海域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同时,明确海域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这使得在海域国家所有的基础上,民事主体按照法定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对海域可以使用、收益并享有一定范围的处分权利。将海域的使用收益权能从海域国家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将特定海域交由有使用能力者经营使用,以实现对海域科学、高效的利用,推动海洋经济的发展。并且有利于明晰国家、集体和渔业者就海域形成的产权关系,进而实行有偿使用并完善其机制,建立完善规范的海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为解决用海纠纷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重大作用。
【作者简介】
钟爱玲,女,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2006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孙宪忠:《德国当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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