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
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了用海的区域条件,因此,并非全部海域的渔业活动都是《
海域使用管理法》所规范的用海行为。《
渔业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植物、水生动物的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而《
海域使用管理法》则规定“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由此可见,《
渔业法》所调整的区域面积远大于《
海域使用管理法》所调整的区域面积,仅仅是在我国领海和内水从事的渔业活动才受《
海域使用管理法》调整。[12]
另一方面,并非在我国领海和内水从事的全部渔业活动都是《
海域使用管理法》所规定的用海行为。《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
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
海域使用管理法》还列举了十项排他性用海行为,包括渔业用海、交通运输用海、工矿用海、旅游用海、海底工程用海、排污倾倒用海、围海、特殊用海和其他用海。渔业活动包括养殖和捕捞,但由于捕捞用海不是一种排他性用海行为,因此《
海域使用管理法》晋规定了养殖用海,包括养殖用海的取得、养殖用还要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养殖用海的使用权年限、养殖用海使用金的减缴和免缴等。其仅规范养殖渔业活动。
总之,《
海域使用管理法》和《
渔业法》调整对象的重叠之处限于在我国领海和内水从事养殖用海的行为。产生重合的原因在于:其一,现代社会对于海洋的开发利用,已从传统的利用方式扩展到海水养殖、矿产勘探开采、滨海旅游、海水利用、海洋能开发、海底管线铺设和围海造地等多种开发利用方式,并涉及海洋权益维护、国防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必须对海域的使用进行统一管理。同时,与也是开发利用海洋的重要形式,因此,《
海域使用管理法》在对海域使用进行统一管理的过程中,必然要合作为渔业行政管理法律基础的《
渔业法》发生重叠。其二,《
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和实行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和归宿点在于要建立海域使用权制度。海域使用权产生于海与所有权,而根据相关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国家享有海域所有权的范围只能仅限于领海和内水,但国家进行渔业行政管理的范围远远超出于此,因此,《
渔业法》的适用范围肯定要覆盖《
海域使用管理法》的适用范围。其三,传统渔业权包括养殖权和捕捞权,其中仰止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养殖用海行为本身就意味着对其他可能产生的用海行为的排除。《
渔业法》不能规范除渔业以外的其他用海行为,如果不将养殖用海纳入海域使用权的调整范围,养殖权的排他性无法得以实现,因此养殖权必须从传统渔业权中分离出来,纳入到统一的海域使用权制度中;另一方面,如果海域使用权制度拒绝将养殖用海这一重要的用海方式进行纳入调整范围,其完整性和统一性也无从得以体现。[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