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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中的海域使用权

  排他效力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容许两个以上同一内容或者性质的物权同时存在。依此效力,第一,排斥他人在未经海域使用权人允许且无其他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对海域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行为,这种排他性,不仅对抗第三人,而且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第二,在同一海域内不得同时并存两个以上性质不相容的同种或异种的海域使用权。当然,个别情形下亦有例外,区分海域使用权即为典型。所谓区分海域使用权,是指在同一海域地上地下垂直地存在两个以上的海域使用权。[8]如果某单位依法取得一定海域的使用权,在该海域内从事海上养殖作业;另一单位因通信需要,亦依法取得该海域的地下使用权,在该海域地下铺设电缆。这是将海域使用权的客体立体化,既着眼于客体的水平方向,又注意到客体的垂直方向,以满足权利主体乃至整个社会生活较复杂、高效益的要求。它照顾到了权利主体需要与负担能力的平衡,符合客体的物理性能结构和交易实际,体现了物尽其用的效益原则。所以,区分海域使用权与海域使用权的排他效力并无抵触,仍是海域使用权派他效力的体现。是同一海域内存在着数个海域使用权呈上下排列的现象。必须注意的是,在区分海域使用权的情形下,应当依民法规定处理好相邻关系。[9]
  
  (二)海域使用权的优先效力
  
  通说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也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10]海域使用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包括对外优先效力和对内优先效力两个方面。对外优先效力是指物权与债权同时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与债权的效力。依此效力,海域使用权与债权同时并存时,无论两者成立的先后如何,海域使用权均有优先与债权的效力。对内效力指物权相互之间的效力。依此效力,海域使用者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海域内设定两个以上内容或者性质相同的物权时,登记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登记成立在后的物权。
  
  (三)海域使用权的追及效力
  
  追及效力指物权成立后,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以追及物之所在,请求占有人返还原物。依此效力,海域使用权依法设定后,不论被何人不法侵占,海域使用者均得主张其权利将不法占有人驱逐出该海域或者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其占有的财产。
  
  (四)海域使用权的物权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或基于物权而发生的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11]依此效力,海域使用权被他人不法侵害时,海域使用者可请求停止侵害;海域使用者在已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海域内的财产遭受损害时,可请求恢复原状;海域使用权有被侵害之虞时,海域使用者可请求排除妨害;在上述前三种情形下,不法侵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海域使用者可请求损害赔偿。
  
  三、海域使用权的物权保护
  
  所谓物权保护,即物权救济,指的是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物权的保护方式,可以分为自力保护和诉讼保护。自力保护,即物权人当其权利被侵害时以自己的行为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的保护方式。物权的诉讼保护万式,指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向国家的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提出保护的请求,依据法院判决的强制力达到物权的保护的目的。我们在此论述的主要是诉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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