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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中的海域使用权

论《物权法》中的海域使用权


Sea area in theorizing ''ownership law” servitude


钟爱玲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是在用益物权章节中明确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在民事法律中第一次将海域使用权法定化,这一规定,有利于开发海洋资源经济价值的,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本文从《物权法》的规定着手,探求海域使用权的概念,海域使用权的物权效力和物权保护手段,理清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及矿业权之间的关系,力图为实践操作做准备。
【关键词】海域使用权;物权法;用益物权;海域
【全文】
  万人瞩目的物权立法终于在2007年3月16日落下帷幕,从学者呼吁制定单独的物权法物权法草案的出台,乃至今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历程艰辛,物权法的出台使得我国的立法体系更加完备,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综观物权法草案和如今正式出台的物权法,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在物权法中明确了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海域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在用益物权这一章节中的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文意图从《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入手。探求海域使用权的概念,海域使用权的物权效力和物权保护手段,理清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之间的关系。从而为实践中的运行做理论上的准备。
  
  一、海域使用权的概念
  
  要探讨海域使用权的概念,我们必须先弄清楚什么是海域。一开始,海域在法律上的划分通常只有公法上的意义,即指海域就是一国享有主权的内海和领海以外享有主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私法意义上并未成为财产权利的标的物。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海洋通常不能进行排他性的使用,不能特定化。但是在近年来,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生产技术的发展,人类愈加注重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利用方式多样化,从事海洋养殖业,诸如养殖鱼类、藻类、虾蟹类、贝类等需要长期稳定占有使用特定的海域;从事海洋采矿业,诸如海上开采石油天然气,需要在采矿区建筑钻井平台或采油平台这也要长期稳定占有使用特定的海域;另外,在离开海岸的水中修筑建筑物或游乐设施,划出一定海域作为旅游业者经营的游览观光区或休闲游乐区等等,也需要长期稳定占有使用特定的海域。也就是说,海洋利用方式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促使人们对海域特定化提出了要求,而科学技术的发展,又是海域得以能特定化的关键,“物权法上的物必须具有可以被特别认定的性质,难以被特定化的物难以为物权所支配,因而无法成为物权法中的物。”[1]而人们能够通过经纬度和四至坐标等手段将其使用的海域“特定化”,并在特定化的海域上形成各种独立的海域使用权。经过特定化的海域,已经完全符合民法上的物的要件。至于私法意义上的海域正如开头所述,由于海域逐渐被特定化,符合民法上物的要件。因此,在新颁布的《物权法》中对其做出了明确规定,私法意义上的海域是在《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做出规定,第2条规定“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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