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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自首

  
  又根据《刑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由于法律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因此刑法的规定对自然人和单位应平等适用,不仅在定罪上平等,而且在量刑上也是平等的,即单位和自然人不仅可以成为犯罪主体,而且在加重或减轻的量刑情节上也是平等的。如果认为犯罪的自然人成立自首,从轻处罚,而犯罪的单位在符合自首的情况下,不成立自首,不减轻处罚,这不仅违背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则,而且也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因此承认单位自首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应有之义,且这也有利于实现法制统一,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三)单位犯罪自首的刑法具体依据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因此根据语义解释法,单位组织并没有被排除在自首主体外。从此也可以看出,无论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团体等其他单位,都是刑法上的人,因为刑法上的人是广义的,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单位。又根据《刑法》规定自首主体是指实施犯罪主体,而根据以上所述,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自首之主体。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自首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立法将单位排除在自首主体之外。

【作者简介】
张冰洋,河南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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