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是第一部有关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的法律,该法律第
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重新回到“申请人”的称谓,提交的应是“仲裁申请书”。
二、“申诉”与“申请”有何不同
如前所述,我国对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称谓,除了1993年~2008年这一时期之外,都称作“申请人”。1993年到2008年,这长达15年的时间内,为什么称作“申诉人”?“申诉”与“申请”有何区别?
依照《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第五版)的解释,“申请”是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提出请求。“申诉”作为法律术语,是诉讼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申诉”还有第二层意思,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政党、团体成员等对所受处分不服时,向原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
可见,从专业术语上讲,“申请”与“申诉”有本质的区别。可能在国务院1993年制定条例时本意是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服才可提出仲裁,而仲裁机构又隶属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既可以裁决纠纷,又可以处罚企业,所以用“申诉”来表述。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与“申请”至少有以下三点不同:
1、裁决机构地位不同:申诉的对象一般是国家行政机关,申请仲裁可以是居中裁决的第三人;
2、处理方式不同:按照仲裁的原理,对于申请仲裁事项,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依法裁决。而行政机关在处理“申诉”时,除了处理申诉事项外,还可对违法当事人实施处罚。
3、适用对象不同:“申诉”作为法律术语,应该是对已经处理过的纠纷不服而启动的纠错程序,“申请”则只是提出请求,并不要求争议的事项已经处理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