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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提交仲裁申请书还是仲裁申诉书?

劳动仲裁:提交仲裁申请书还是仲裁申诉书?


张绍明


【摘要】申请劳动仲裁,提交仲裁“申请书”还是“申诉书”?很多人没有在意这个问题,现在开庭时,仍有一些老仲裁员把当事人称作“申诉人”,申请人与申诉人之间到底有无区别,这种称谓是如何演变的呢?本文中张绍明律师对此作简要探讨。
【全文】
  
  申请劳动仲裁,提交仲裁“申请书”还是“申诉书”?很多人没有在意这个问题,现在开庭时,仍有一些老仲裁员把当事人称作“申诉人”,申请人与申诉人之间到底有无区别,这种称谓是如何演变的呢?

  
  一、劳动仲裁当事人称谓的四个阶段

  
  作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在仲裁阶段的称谓经历了四个阶段:

  
  1、1950年11月~1987年7月: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称作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

  
  1950年11月16日政务院批准的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其第六条:劳动争议依前条第二项方式处理如仍不能解决,得申请当地劳动行政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之。规定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1987年8月~1993年6月: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称作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

  
  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其第十六条: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沿用了申请人这一称谓,明确应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

  
  3、1993年7月~200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称作申诉人,提交仲裁申诉书。

  
  在1994年7月《劳动法》颁布之前,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国务院令第117号形式颁布,自1993年8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第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劳动仲裁当事人被称作“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提交的是“仲裁申诉书”而不是“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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