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者能否被辞退?
2010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点评之五
张绍明
【全文】
【案例回放】中国法院网2010年9月13日讯:男员工涉嫌对女员工性骚扰,公司将该员工解雇后,却收到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该员工经济赔偿金15030元。原告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原告与被告赵某建立了劳动关系,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在被告赵某任职期间,有多名女员工向公司反映,被告经常向公司女员工讲述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原告在经调查后确认,赵某多次在各种场合向公司女员工讲述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已经构成法律规定的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行为。根据该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对员工进行性骚扰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为此,公司根据《员工手册》及《
劳动合同法》第
39条的规定,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现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争议焦点】
一、性骚扰是一种什么行为?
在美国,性骚扰被归为性别歧视范畴。在我国,性骚扰是一种侵权行为,就侵权行为而言,受害人是权利主体,在受害人没有主张权利的情况下,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规定“雇主责任”,用人单位一般不承担责任。
二、用人单位如何制止性骚扰
尽管目前我国还没有把防止性骚扰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性骚扰违背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恶化工作环境,对员工身心健康和工作效率产生不利影响,一些企业,特别是外企,在其工作规范中开始禁止性骚扰。
在目前,有勇气打性骚扰官司的女性为数不多,在受害人没有提起侵权诉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运用管理手段主动制止性骚扰?当然可以,不过,用人单位制止性骚扰,依据的只能是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辞退员工也只能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
39条,采用过错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