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再如,若坚持通说的一律排除普通法条适用的立场,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价值3000元的公共财物时,会得出既不构成贪污罪又不构成诈骗罪的结论。可是,一般人骗取价值3000元的公共财物的,无疑构成诈骗罪,何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时反而不构成诈骗罪之理?只有肯定,即便
刑法第
266条诈骗罪条文中存在“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并非当然排除诈骗罪的适用,才能避免出现有违罪刑平等、罪刑均衡的结论。
综上,通说所主张的“法条竞合说”存在诸多疑问,会导致明显有违罪刑均衡的结论,因而,我们应当重新解释“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含义。
三、“想象竞合说”的合理性
虽然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把握为法条竞合时的处理原则,也可以不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而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但是,如前所述,通说基本上是在“特别法优于基本法”的法条竞合适用原则意义上把握的。为避免通说所导致的违反罪刑均衡的不当结论。本文倾向于将该规定在想象竞合犯的“从一重处罚”意义上进行把握,简称为“想象竞合说”。
虽然国外
刑法理论为区分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而提出,法条竞合仅侵犯一个法益,而想象竞合必须是一个行为同时侵犯两个以上的法益,但由于在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问题上分歧严重,实务中习惯于直接认定为想象竞合而适用“从一重处罚”进行处理。而且,即便认为成立想象竞合犯必须是一个行为同时侵犯两个以上的法益,通常也并不存在解释上的困难。例如,对公务员施以伤害以妨害公务,既侵犯了公务员的人身权(能评价为伤害罪),又妨害了公务的执行(能评价为妨害公务罪),所以,构成妨害公务罪与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10]又如,盗伐林木的行为,既侵犯了生态环境资源法益(可以评价为作为环境犯罪的滥伐林木罪),又侵犯了林木本身所体现的财产权(可以被评价为财产犯罪),因而,构成盗窃罪与滥伐林木罪之间的想象竞合犯。
最重要的是,评价为想象竞合犯而从一重处罚,完全以符合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为前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例如,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价值3000元的公共财物,虽然行为既侵犯了职务行为的纯洁性,又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将其评价为诈骗罪,是仅评价其侵犯财产权法益的部分,因而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诈骗罪论处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另外,坚持“想象竞合说”有利于贯彻罪刑均衡原则,有利于克服不当司法解释及立法所造成的处罚“漏洞”,克服解释论上的矛盾和困惑。
例如,司法解释规定金融诈骗罪的立案起点远高于普通诈骗罪,导致数额远超过普通诈骗罪的2000元定罪起点的(如集资诈骗98000元),却不能以特殊诈骗罪定罪的局面。这种情况下,可以而且应该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当司法解释所造成的处罚漏洞。此外,立法规定贪污罪的定罪起点为五千元,远高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诈骗罪定罪起点。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价值3000元公共财物时,应当以诈骗罪论处。立法规定保险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本来保险诈骗罪因为既侵犯财产权又侵犯保险市场秩序而呈现比普通诈骗罪更重的法益侵害性,若坚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条竞合适用原则,诈骗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时,反而最重只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为体现罪刑均衡,可以而且应当以诈骗罪论处,最重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