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另一种理解
陈洪兵
【摘要】
刑法分则中五个条文的六个罪名中规定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通说认为该规定确定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条竞合适用原则。其实,该规定属于注意规定,无论是否存在该规定,均应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原则处理,不应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妨害公务的手段行为限于轻伤,无论轻伤还是重伤、杀人,均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的想象竞合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骗取3000元财物的,不构成贪污罪,但可以诈骗罪论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关键词】“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注意规定;法条竞合;想象竞合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刑法分则中共有五个条文中存在“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具体条文是:
刑法第
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第
234条故意伤害罪、第
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第
266条诈骗罪、第
397条第1款普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第2款的徇私舞弊型滥用职权罪及玩忽职守罪。
如何理解上述条文中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条文,通说认为:“所谓‘本法另有规定的’是指对其他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如
刑法分则作了专门的规定,有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如失火致人死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和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等),径行按照上述各条的规定定罪处刑,不再以本罪论处。”[1]关于故意伤害罪条文,通说认为“《
刑法》第
234条规定,对于伤害行为,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行为人在实施其它犯罪过程中,例如抢劫、强奸包含有伤害结果等,
刑法另有规定的,直接按照有关条文定罪量刑。但是应当注意不同犯罪中所包含的暴力、伤害等在轻伤、重伤意义上可能具有不同范围,例如抢劫、强奸罪中造成的伤害一般包含重伤在内,但是妨害公务罪、强迫卖血罪中一般只包含轻伤,如果发生重伤结果,通常应当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有的无明文规定,有的如《
刑法》第
330条第2款有明文规定。似乎是指第333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引者注)。”[2]关于过失致人重伤罪,通说认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犯罪中包含过失致人重伤情节的,依照相关的犯罪定罪处罚,不再定本罪。”[3]关于诈骗罪,有学者认为“特殊诈骗罪的法条与
刑法第
266条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对符合特殊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认定为特殊诈骗罪。因此,
刑法第
266条在规定了诈骗罪的罪状与法定刑之后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特殊诈骗行为,且又不符合特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则以普通诈骗罪论处。例如:行为人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但银行未催收的,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果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则应依照
刑法第
26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再如,行为人骗取4000元保险金,未达到保险诈骗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标准(5000元),对此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4]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通说认为,“《
刑法》第
397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
刑法规定的其他一些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属于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第397条的普通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的犯罪。……玩忽职守法条与上述特定主体玩忽职守罪的法条之间,实际上是一种法条竞合的关系。如果行为人实施的一行为同时触犯了玩忽职守罪与上述特定主体玩忽职守罪两个罪名的,依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法条竞合处理原则,对行为人应以所触犯的特定主体玩忽职守罪的罪名定罪量刑。”[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