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证环境污染受害人及时获得有效的补偿
由于环境侵权具有复杂性、间接性、累积性、缓慢性、技术性等特征,使得环境侵权受害人通过侵权诉讼途径获得补偿非常困难。同时由于环境侵害范围广,涉及人员多,危害后果严重,即使确定了损害赔偿责任,致害人也有可能无力承担巨大的赔偿数额,这就使受害人陷入即使胜诉也无法及时获得补偿的境地,打击了其通过法律手段获得救济的热情。由于环境责任保险的赔偿主体的替代性,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中,环境责任赔偿责任由环境侵权置害人转移到了保险人,只要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环境责任事故,保险人即须对受害人进行理赔。保险人通常资金实力雄厚可以保证受害人及时、足额地获得赔偿。
(4)增加治理环境污染的参与主体,有利于对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
作为营利法人的保险公司在对排污企业进行环境责任保险前,必定会对企业的资质、业绩、技术能力、风险状况等进行深入的调查,从而确定污染危险的等级,以减少损失。在保险合同期间内,保险公司为降低赔付率,减少损失会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企业的监督检查,聘请专业人员对投保人的污染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督促投保人做好防灾防损措施,减少污染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在保险合同截止后,排污企业为了获得重新投保的机会,享受保险带来的益处,必然会再次寻求投保,为了降低保险费率和维护企业声誉,企业会自觉遵守环境与安全法律规范、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三)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
1.风险责任的社会化原理是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社会思想基础
风险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常态,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因此人类创造了许多制度如保险制度来规避风险。随着社会生活的多元化,单个个体接触的不安全因素的可能性的增大,促使个人转移风险和社会分摊风险,风险社会化原理被社会所广泛认同。人们试图建立一种社会化的风险分散机制,以保证自己正常的生活秩序不因事故而受到影响,责任保险正是这种观念的产物,它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成立的保险,其加强了被保险人的赔偿能力,分散了被保险人的风险,有利于受害人取得赔偿。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它是人们在环境污染事故不断出现、公众环境意识增强和企业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要求社会分摊环境损害赔偿风险的一种做法。所以说风险责任社会化原理为环境责任保险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社会思想基础。
2.利益衡量分析理论促进了风险责任社会化机制的建立
利益衡量分析理论的兴起推动了风险责任社会化制度的建立。日本学者加藤一郎于1966年首次提出利益衡量理论,作为对“法解释论争的回应”。利益衡量分析是把经济学的分析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的一个结果,要求在立法、执法、守法过程中权衡各方的利益,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衡量分析是理性选择理论分析决策人之间关系的基本方法,单个的决策如果能够按照自我利益最大化的标准选择出最佳行动方案仅是实现了个体在目标和手段之间的均衡,而要实现社会的均衡则必须是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实现了利益的最大化[5]。环境问题的核心在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即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三种利益冲突以及这些利益冲突赖以存在的结构性基础在社会行动者的行动和选择过程所呈现出的紧张、冲突和融合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时效的、合理的、弹性的治理机制,环境风险责任社会化机制作为这种机制的一部分,成为环境责任风险赔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就是环境责任保险社会化的一种体现形式,由众多污染企业共同交纳保费承担赔偿责任,既分担了企业的风险又填补了受害者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和受害者的利益都得到了应有的保障,体现了利益衡量的精神,实现了企业和受害者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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