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在本罪中,把殴打他人作为四个方面之一,也是因为殴打他人可能会影响他人参与社会活动,享受社会生活的正常性。这种殴打的归结点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此案中,笔者以为要是这次殴打影响到了方氏进行社会活动的正常性是牵强的,但是犯罪行为发生在马路上,这也的确影响了一部分人的生活秩序。如果把立足点定于此,那么发生在大街上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都有危害正常社会秩序的因素,是否对一个犯罪行为所添加的危害性过多呢?
归结以上三点,笔者认为以寻衅滋事罪移送法院是牵强的,但也不是没有道理。一者、寻衅滋事罪本来具有补充性质,甚至有“口袋罪”之嫌。可能在认定故意伤害罪上面有证据不足的地方,那么就把肖氏划到规定不是很清楚的寻衅滋事罪中不是没有法律智慧的;二者从惩治犯罪的角度上看,故意伤害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未遂则更轻了。而寻衅滋事则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者,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属于想象竞合犯,可以从一重罪处罚。综合这三点考察,在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肖传国刑事拘留之后,检察机关改以寻衅滋事罪移送法院,体现了对此案件的慎重,体现了实行国家刑罚权的目的,但是也体现了检察机关面对网络舆论、面对所谓的“民意”的一种无奈、甚至是胆怯。为什么就一定要给某人定罪呢?难道真是“不定罪不足以平民愤”吗?事实上,剖出他们身上的名人色彩,这种伤害程度的打架斗殴行为顶多作为一个治安案件处理,处罚一下,或者拘留十五日也就差不多了。
名人的案件是引人关注的,一个存在于聚光灯下的名人案件是夺人眼目的,一个寄托了社会上大部分人的厌气、一个充满了新闻性词汇、一个甚至会上升为时代道德反思的名人案件已经不是一个案件,而是台下坐了几亿观众的舞台,他们正眼巴巴地瞅着你、期盼着你拿出合乎他们胃口的演出,要不就臭鸡蛋伺候了。
一个案件被扔到了媒体大潮中,司法机关该如何处理?是忠实于法律还是尊重“民众”的感受?不是一个二选一那么简单的问题,这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这是一个个人案件,也是一个公众事件;这涉及司法独立,也难以逃离社会监督问题;这甚至是一个老百姓娱乐与司法机关被迫娱乐的滑稽剧。
我当然不赞同一个有着高学历,高社会地位的人采取这么低级的手段去对付另外一个具有同样社会地位的人,我也不会对那个所谓的“可能获得诺贝尔奖”的“昏教授”产生同情,我更不会去扛起大旗诉说着这个案件本来应该是怎么样的。我想这是一个时代的悲哀,这是一群知识分子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