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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之谁殇—评方舟子被打案

案之谁殇—评方舟子被打案


余响铃


【全文】
  
  2010年8月29日,互联网打假人士方舟子在北京的住所附近,遭遇两名埋伏歹徒的辣椒水和铁锤袭击,受轻微伤。后经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立案调查,锁定了主要犯罪嫌疑人肖传国。并于2010年9月22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肖传国刑事拘留。后被告人肖传国被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诉至法院。方舟子表示不服,认为其行为属故意杀人未遂。

  
  一个人被打的事情,可以肯定地说,每天都在发生着,这个世界上的每一个角落也都在发生着,而且数目是巨大的。一个知名人物的被打事件,与普通人被打事件所受“待遇”是不同的,这或许将成为一个公共事件。会当然地被捅到聚光灯下,而一旦到了聚光灯下,公众就成了看客,司法机关有时候就像一个出道没多久的演员,战战兢兢,甚至畏手畏脚。作为事件的当事人之一方舟子,于此厄运之下,形象被放大几十倍、数百倍,很有可能一个时代英雄从此活生生、活灵活现地诞生了。我想,到了这个地步,方舟子本人是乐见这次“惨案”的。

  
  肖传国案被移送至法院后,方舟子不依不饶,认为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肖传国刑事责任是不对的,最少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介于此,笔者对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及寻衅滋事罪这三个罪名之间的关系,旁及方舟子被打案,试着做一些厘清,以期从法律视角解读此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属故意伤害罪。此罪一个最重要的入罪标准是构成轻伤以上。诚然,在本案中,肖传国雇人殴打方舟子,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是明显的,客观上也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只是危害结果上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入罪标准,被鉴定只为轻微伤!

  
  于此,如何定罪是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是不以犯罪论处还是构成故意伤害未遂呢?这就有必要考察肖传国雇人伤害方舟子的目的。要是只是想殴打他一顿,造成方氏身体上暂时的痛苦,并不损害他人体组织的完整性,那么这只是一般的殴打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要是具有轻伤的故意,客观上只造成了轻微伤,那么也不构成犯罪;要是具有重伤的目的,客观上只造成了轻微伤,那么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的未遂。查清肖传国的犯罪目的不能以肖氏的口供“只是想教训一下他”为准,也不能以方舟子所说的“具有杀人的目的”为据,而应当考察客观方面的全部犯罪事实。综合网络报道所得到的信息,笔者以为以下几点因素是可以纳入考察以说明犯罪嫌疑人的故意内容,一、花十万元雇凶;二、实现有预谋;三;使用铁锤、钢管等凶器;四、打击的部位系头部;五、打击的强度。六、方舟子的逃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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