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连串的问号,凸显了这样一个现实。法律对于约束公权力意志、保障新闻自由的那一面,似乎并没有出现,而是隐介藏形了,至少我没有看到。是没有绝对的自由,难道就应该绝对的限制么?虽然似乎既没有也不可能绝对地限制,现实中也不做到这一步,但是随着政府的新闻管制权广泛而有效地地运用,这种人民权利没有法律加以保障的情况可以继续被容忍下去么?如果公安局认为我筹建网站属于新闻媒体而不给我备案审批,我能否去法院起诉公安局事实认定错误么?如果我作为网站管理者没能及时对于关闭评论或者删帖的命令做出反应而被处罚,甚至被勒令关闭,我能以处罚过重为由要求申请听证么?如果我是某报记者,撰写了对某公共事件的报道并加以评论,但以某种原因被不能刊载,我能了解是哪个部门的谁依据什么权力下达了这种命令么?即使我知道,我能以基于采编自由权而去起诉政府侵犯了
宪法规定的公民权么?如果我按照突然的命令收回了报纸,对于我的损失,我能主张政府给予补偿么?这又是一连串问号。它们有答案么?暂时没有。法治沉默了,它不得不沉默。管制组织习惯于无拘束地享受自己的权力,尤其当管制的要求特别迫切,事项比较敏感,处理问题的必要性突出,而法治的建设却是由管制者自己去推动的时候,它们就当然有理由让现状继续下去。它们应该有答案么?它们必须有一个掷地有声的回答。中国人民的权利要求这样的回答。如果权力继续无依据而权利继续无保障,这样的呼吁就一刻也无法停息。建设行政法治绝对不能是“尽拣软柿子捏”,搞单兵突进。当法治的理想成为一种被政府以及大众认可的公共话语时,回避它本身就成为一件在政治上既幼稚又危险的事。尤其在其他领域都有很大进步的时候,那些涉及公民权利核心关切的领域,就愈发可能成为新的公共运动的策源地。
然而,问题并没有,也不应到此终结。法治化要求确立的是良法,是合宪的法律。既然是人民权利的圣经,新闻管制立法就必须以保障言论自由权为本位,以服务社会公共利益的管制为次要目的。毕竟,言论不是行动,虽然言论自由的确应该有所限制,但它被滥用的危害还是相对较小的。因而新闻管制立法应该把管制集中在那些被滥用可能性大而且危害明显的领域,比如捏造事实制造社会恐慌的新闻,纯粹人身诽谤式的报道与评论,以及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的报道评论等等。这方面应该借鉴欧美关于新闻自由方面的法律成就,同时注意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况。具体的要求期待未来的新闻立法工作予以合理的回应和处理。然而除了那些经得住人民考验的管制目标,其他限制是不应该的,你也找不到说服人民认同这种限制的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