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管制的法治化
步超
【全文】
现代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通过管制行为,来服务作为政府顾客之人民的公共需要。经济管制和社会管制等都是政府重要的管制领域。然而,没有任何管制权可以超越于法律的规制,否则我们不能确保一个良好的政策会被制定并且得以合法的执行。一旦公权力挣脱了法律的紧箍咒,虽然公权力的确神通广大,我们却发现它再也不能按照民主制的期望为人民的权利与自由服务,并且肩负起大众政府之责任要求。甚至反而危害设立公权力的根本目的。马克思也说过:“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没有这部经书,法律的权威不能每时每刻约束着政府的权力意志,那么自由将永远是彼岸世界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
自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入宪以来,我国法治事业的发展取得了不小的进步。然而,这并不是说因为许多地方都取得进步了,一些其实也非常重要的方面就可以被忽略了。从来没有这样的逻辑。当人民对于法治之于权利保障的功能期待已经成为一种普遍性的公共话语,人民没有理由等待、坐视在一个法治的国家里,居然还有那些法律不能涉入的禁区。因为“中国公民的权利不承认禁区”(张千帆教授语)。任何政府都不能没有任何理由,就回避人民对于法治生活的要求。然而,目前的新闻管制领域,的确是行政法治建设中的一块短板,情况不容乐观。
宪法第
35条规定了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新闻自由可以说是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的自然延伸。大众传媒对于形塑现代公民社会,促成公共议题,推进公共讨论的价值自不消多言。但也的确没有什么绝对的新闻自由权。唯我论式的权利观只会瓦解社会的有机联系,把自己的嗜欲建立在他人受害的基础上。社会可以期待的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能够与另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相协调。因而强调言论自由的限度与对新闻媒体的法律管制与职业道德约束,乃是新闻自由的应有之义。
虽然没有绝对的自由,但也绝对不能打着这样的“旗号”却实质性地取消自由。而取消自由最方便最直接的手段,就是政府躲在背后,凭着自己对需要的判断去行使管制权,而相对人则因缺乏法律的规定没有任何机会去行使诉权,在法律面前平等地挑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实际虽然没有多少立法,然而从很早开始新闻就被管制着。虽然后来新闻业也经历了改革开放的春风,出现了一些比较独立的媒体机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建立起了社会监督与多元化的信息传播渠道。大众也可以通过多元化的资讯而获得更丰富的信息与更多的观察视角。但是,最近似乎又有些倒退的趋势出现了。从网络媒体到传统媒体,相关的管制组织纷纷建立,比如国新办网络局;而文化部,广电局,新闻出版总署等等传统部门也有了新形势下的新任务;一些新的行政措施也相继出台,比如授予相关部门对设立网站的备案许可权,对刊发不良信息网站的处罚权等等。然而法律在这里似乎只是扮演了给政府注入管制资源与强化管制能力的角色。而且有些权力是否法律为依据都是不太清楚的。比如命令网站删除不良信息依据的是什么法律的授权?对于特定社会新闻不报道、不跟进又是依据什么法定权力?当仅仅管制信息传播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必要时,那么就管制媒体对于特定事件的报道评论权——这也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形式。比如一律采用新华社通稿、已经派出的采访组全部撤回又是哪部法律规定的行政组织可以这样做?如果一家媒体已经印讫当天的报纸而政府突然要求停止出售或者已经公开出售者全数收回,那么又是什么公开和已知的法律规定了这种权力呢,还是仅仅依据国家的强力而实现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