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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人自身的困境

  

  宏观与微观层面的冲突与困境也许就是我们中国法学人真正面临的客观现实与实际境遇。在这种种现实面前,作为法律人的法学学者应该坚持怎样的学术立场与学术态度呢?相对于中国宏观现实而言,从本质主义立场出发,或许事实只有一个,但是认识事实的角度可能是多元的,面对宏观现实的冷酷,仅仅摆弄或把玩高高在上的价值,对于冰冷的现实不可能增添任何温暖,哪怕是些许的温暖。比如,我们看到流落在大街上的一个个老人过着饥寒交迫的生活,仅仅论证以人权为核心的诸种价值的可贵,对于老人们的现实改变能有怎样的直接意义呢?或许通过我们有限的物质帮助与奉献,还能够带来暂时的人世温暖;或许通过冷静地客观描述与解释而把种种现实之冷酷展现出来,将现实所孕育的改变契机与可能挖掘出来,从而达到在“既有中寻求希望,而不是从诸种价值中祈求希望”之目标,也会具有认识论的价值,进而为某种改变提供启示。这或许就是中国法学人应该坚持的基本学术立场。事实上,已有一些学者应用实证主义研究方法去描述与挖掘中国政治与法律现实,并且获得了许多重要的事实性发现,比如中国社会的断裂(孙立平)、中国社会的反向保护运动(王绍光)、中国社会的阶层结构(李强、张静、陆学艺等)、中国宪法的政治法属性(陈端洪、韩秀义等)、中国宪法的特有实施机制、中国宪法权利的二重性(韩秀义)等等,这些事实中,有冷酷(如“断裂”)也有温暖(如“反向保护运动”),更有制度改变的某些契机与可能(如“中国宪法特有的实施机制”)。


  

  理论化、系统化地揭示与解释事实毫无疑问是专业性质的行为,但事实的清晰展现绝不是最终的目的,而是为改变冷酷的生活状态所做出的必要准备。就中国法学人而言,在改变当下的生活状态的进程中,不仅要以冷静的观察者身份贡献专业智慧,还要以内在参与者的身份置身于具体的生活过程之中。如果法学人在贡献专业智慧之时,进行了某种制度设想,那么同时法学人也要以内在参与者的身份去审视与省察自身所提出的制度设想,其目的就是要检验自身是否打算依之行事或行动,这实际上要求每位中国法学人都要具有反省自身专业行为的学术良知与拷问自我选择的道德勇气。或许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既能够深切体会相关法学学者为改变某种生活现实所做出的诸如上书、“呐喊”等各种举动的意义,更能感受与理解那些没有公共知识分子之名(甚至“法学家”之名)又能以良好的专业精神而做着“勤冲洗”工作的法学人坚韧的可贵。这些普通法学人的可贵之处或许就在于,较之于“法学家”们与那些公共知识分子而言,尽管他(她)们所享有的资源有限,但在面对种种人世间各种困境之时,依然能够以外在观察者与内在参与者的双重身份,力图冲破困境。可以预言,只有这些普通的法学人能够摆脱自身所面临的种种困境,中国法治建设也许才能真正走向阳光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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