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张鸣博士对这种困境的揭示还显宏观,那么深入到中国法学人中的某个个体,去挖掘他(她)所面临的生活困境,或许就更具有意义。一位中国“名校”毕业的法学博士(现为京城某大学的法学教授)来自西北农村,母亲早逝,老父亲70多岁。父母生有一子四女(该法学博士是长子,4个女儿都在农村生活)。老父亲先后三次到京城儿子家,准备在北京养老,但由于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原因,最后还是选择了回农村老家生活。在老人的生活安排与养老费用的承担方面,法学博士与其妹妹们发生了争议。其四个妹妹坚持要把老人送县城的老年公寓(老人也同意去),各种费用一年要1万元,四个妹妹坚持法学博士承担9000元,原因是家乡那里如果某个家庭“出”了个“大学生”,老人养老费用问题都是这样解决的;法学博士原则上同意这种安排,但在理由上与妹妹们极为不同,其认为按照法律这笔养老费用应该5个子女均担,在具体确定担负的数额时,可以考虑每个家庭的实际状况(其实,其妹妹家的经济条件还说得过去),同时个人答应至少承担老父亲养老费用的一半。法学博士的意见受到了两个方面力量的反对:一是妹妹们的反对,她们认为法学博士的“书”算是白念了,还和自己的亲人讲“法律”;一是法学博士妻子的反对,其妻子(来自城市)认为五个子女平均承担老人的养老费用“天经地义”,况且自己家庭的经济状况也很紧张,要供房、供车,还要支付孩子教育等其他费用,如果四个妹妹不同意五人均担,要么上法庭,要么不同意这种安排的妹妹写书面材料声明脱离父女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法学博士和妹妹们私下谈判,其名义上承担2000元父亲的养老费用,但实际上承担9000元。为了自我筹措这笔费用,法学博士各种额外的工资收入(如稿酬、论文评阅费用、答辩的酬劳)也不再上交给妻子了!
作为法学人的该位博士在自己亲身参与的事件中,至少面临了如下冲突与困境:其一,自身的法律观念与乡村伦理观念的冲突,显而易见,法学博士的想法已经与妹妹们的想法相去甚远了,从法学博士专业立场上说,这种观念冲突在原则上已经不可调和,由此,法学博士面临了选择的困境;其二,法学博士内心具有的乡村伦理观念与妻子“城市”生活观念、生活方式的冲突,从法学博士妻子立场上说,这种冲突具有绝对不可调和的特点,由此,法学博士面临着更为艰难的选择困境。在法律思维与乡土思维的夹击之下,法学博士还必须破解自身所面临的冲突,还必须暂时性地走出自身所陷的困境,那么其结果是在形式上迎合了自己的专业思维,屈从了妻子的城市性生活观念与方式的压力,而在内容上满足了妹妹们所代表的乡村伦理观念与习惯性做法,却最终使得自身陷入了某种人格分裂状态:法律成为了权宜性的工具,不再具有所谓的“神圣”品格;乡村伦理主导了法学博士的最终选择,但也使得自己背负着“背叛”自己妻子的道德风险。实际上,法学博士所面临的困境在中国大地上并不鲜见,但正因为其具有普遍性,才使其具有常识性与根基性意义,而所谓常识,就是我们在言说的时候对之不可轻易违逆,所谓根基,就是我们在“建构”的时候对之不可丢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