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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行政决定说明理由研究

  

  3. 当行政决定涉及“公正”时


  

  公正和说明理由存在着相互作用的谱系,谱系的一端是涉及基本人权的案件,基于公正,强调说明理由的义务;[34]马斯蒂尔则表示:说明理由与公正相关,它直接建立在公正基础之上[35]。


  

  在1994年R v. London Borough of Lambeth ex parte Walters案中,路易斯称“英国法似乎驶到了一个节点:只要在制定法所规定的行政程序中,渗透了对相对人给予公正对待的观念,就至少存在一个说明理由的一般义务”,因此,他判决:根据公正概念,每一部针对无家可归的法律都应规定说明理由的义务。他引用布里奇(Bridge)勋爵在Lloyd v. McMahon案中的判词:


  

  所谓的自然正义规则并未镌刻在石匾之上。……公正内涵所要求的是,任何国内机构,无论是行政机构还是司法机构,在作出决定时,特别是影响个人权利的决定时,法院所要求的不仅是去遵循制定法所规定的程序,而且要通过程序性的卫护来确保公正的实现。[36]


  

  在Doody案中,马斯蒂尔勋爵认为公正原则要求内务部说明理由:包括裁量性终身监禁人员在内的其他服刑人员,都知道其刑期,而且法院告知其刑期长度的原因;但内务部却未对强制性终身监禁人员进行任何解释,在此情况下,未说明理由是不公正的。


  

  此外,仅仅因为时间、对象的不同,就对条件类似的申请人作完全不同的决定,是不公正的,当决定者未能对类似情形做类似处理时,必须为其不一致的决定说明理由。[37]


  

  (三)不必说明理由的情形


  

  1.制定法明确规定无须说明理由时


  

  例如《1971年裁判所与调查法》第12条规定,“国家安全事务”不必说明理由。在1995年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ex parte Jahromi案[38]中,上诉法院判决称,尽管“介入恐怖主义活动的可能性”并非是作出驱逐决定的充分理由,但“给出进一步的理由将损害国家安全”。


  

  2.由独立的专家及专家委员会作出的评价决定


  

  典型案例是R v. University Funding Council, ex p. Institute of Dental Surgery[39],此决定是由一个专家委员会对口腔外科研究院所进行的学术评定,法院认为,这个决定是饱学之士展开的学术判断,法院对于这种涉及专业性问题的案件,缺少判断该决定是否违背常理的能力,因此,该专家委员会无需对此说明理由[40]。


  

  3.涉及私人或秘密信息时


  

  通常认为,当涉及私人或秘密信息时,无须说明理由,甚至不必提供简短的理由[41]。


  

  五、行政决定说明理由的瑕疵及法律效果


  

  (一)欠缺理由说明时行政决定的效力


  

  说明理由通常只被认为是程序上的要求,但当程序瑕疵影响行政决定实体结果时,决定也会无效[42]。例如,从相对人对政策的正当期待、平等原则等角度出发,当行政机关背离普遍政策作出个案决定时,如未提供理由,或提供的理由不为法院接受时,那么,该决定无效[43]。


  

  当欠缺说明理由导致行政决定不合理时,行政决定可能会被撤销。例如,在1974年Alexander Machinery (Dudley)Ltd v. Crabtree案中,唐纳森法官指出,“未给出理由就等于对正义的否定,本身就是法律上的错误”,[44]这导致了该行政决定被撤销。在1992年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ex parte Pegg案[45]中,针对释放强制性终身监禁人员问题,假释委员会作出了与地方审查委员会建议不同的决定,但并未说明理由。法院认为,这个未说明理由的决定是不合理的,因此撤销了该决定。


  

  (二)说明理由错误时行政决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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