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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制度的一次重要变革

  

  现的具体问题,作出具体应用的解释。应该说,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是本次修法的亮点,体现了民主法制的进步,有利于构建国家机关与民众之间的和谐关系。


  

  (五)改革赔偿金支付办法,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能不能真正拿到赔偿金,是赔偿请求人最为关心的问题。由于原来的《国家赔偿法》没有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作出具体规定,赔偿金支付并没有法律保障。实际的做法是,在赔偿责任确定后,由赔偿义务机关先向赔偿请求人垫付赔偿金,然后再向同级财政申请核销赔偿费用,这一做法不利于申请人及时领取赔偿金。在《国家赔偿法》实施的十多年里,在赔偿费用支付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在一些较为贫困的地区,财政预算中没有列入国家赔偿的费用。国务院关于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赔偿经费先由赔偿义务机关垫付,垫付之后再由国家财政支付。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近年来财政


  

  预算体制改革不断推进,部门预算细化,实际上国家机关已经没有垫付资金。加之各级政府财力不同,各地财政状况差异较大,国家赔偿费用实际上执行的是“先赔偿后报销”制度,所以很难实现赔偿金的足额、及时发放。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作了完善,规定国家赔偿的费用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相信经过这


  

  一修改,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会有真正的保障。


  

  国家赔偿制度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人权保障制度,也是完备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5年前我们制定的《国家赔偿法》,成功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今天,为了更高水平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这部法律更加名副其实,我们认真总结法律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实现了国家赔偿制度的又一次重要变革。相信新法的颁布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民主法治事业,让每一个遭受国家侵权的公民都能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充分享受公平正义的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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