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重新审查或直接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意见,要求重新审查等。最后,明确了国家赔偿的举证责任。由于举证责任不明,使得很多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请求人遭受损害后,由于难以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无法获得赔偿。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在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中对举证责任分别作出了规定: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要对损害和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一条款看似加重了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但对于保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
(四)细化国家赔偿标准,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细化了国家赔偿的标准,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一修改使公民在受到国家侵权损害后除得到物质上的赔偿外,还能够得到一定的精神抚慰,有助于全面弥补其受到的损失。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关于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标准更加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对于财产权的损害赔偿标准也进行了完善,对一些间接损失也承认进行赔偿,如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等。
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是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1994年《国家赔偿法》没有关于精神损害给予金钱赔偿的规定。但在民事赔偿中,已经建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久前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也首次在法律中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实践中不少赔偿请求人也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囿于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其要求很少得到满足。如陕西的麻旦旦就因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而遭到拒绝。但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而且国家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往往大于民事侵权。基于这些考虑,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同时因为考虑到现实中这类情况非常复杂,法律难以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