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的问题和成因
虽然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赔偿法》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是,也存在一系列问题,最大的问题在于该法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从国家赔偿案件的数量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在2005年北京市召开“纪念《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周年”的会议上,我们了解到,从1995年1月1日到2004年底,北京市受理并作出判决的国家赔偿案件为89件,赔偿金额累计219万元。偌大一个北京市,十年间的案件远不止89件,因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也远不止219万元。同期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此类案件7823件,做出赔偿决定的有3167件,赔偿金额5819.53万,平均一年300多件,每个省10件。法院共受理15867多件,作出赔偿决定的有5442件,平均每年540件,每省18件,国家赔偿案件比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少得多。但是,公民遭受国家侵权损害的各类案件数量却大得惊人,从日常的各类信访申诉中可见一斑。国家赔偿案件少与侵权行为多形成巨大反差。笔者认为,该现象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在观念认识上存在三大误区:
第一,过分追求客观真实。这一点在司法赔偿上尤为明显。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过分追求客观真实,而忽视法律真实。认定有罪证据不足,无罪放人又不甘心,只好采取折衷的办法,选择相对不起诉。虽然选择了不起诉,但是主观上仍认为被羁押人涉嫌犯罪,对所遭受的损害不予赔偿。这种过分追求客观真实的观念和做法显然对被羁押人是十分不利的。也就是说,只要司法机关主观上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那么他就无法得到赔偿,即使他真的被冤枉。
第二,错误地把《国家赔偿法》理解为“国家责任法”。据报道,深圳某年财政预算的国家赔偿经费是5000万,但年终时却一分没花掉。为什么呢?因为执法司法机关去财政部门领取国家赔偿金就无异于承认自己有错误,按照错案追究制度,要受到责任追究。国家赔偿法本是一种救济法,却在实施过程中走了样,变成了上级追究下级执法责任或者错案追究的依据。
第三,把国家机关赔偿责任等同于机关赔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现行的财政体制,很多人认为国家赔偿就是机关赔偿,国家责任最终由机关承担,国家机关认为一旦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便将由自己承担责任,支付赔偿金。为了不支付或者少支付国家赔偿金,免除或者逃避自己的责任,各个机关就会互相推诿,致使受害人索赔无门。于是,认识上的误区导致法律无法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