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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制度的一次重要变革

国家赔偿制度的一次重要变革


马怀德


【全文】
  

  国家赔偿制度是任何一个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1954年《宪法》就规定了国家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 1982年《宪法》进一步明确了该原则。虽然后来的《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都从不同的侧面规定了国家侵权责任,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制度保障而难以实施。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赔偿法》第一次以专门法的形式规定国家同个人一样,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害的要依法赔偿,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正式确立。该法的实施,是我国民主法制历史上的大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不仅完善了国家法律责任体系,也为保护公民权利提供了具体的制度保障。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我国社会经济的巨大变化,《国家赔偿法》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随着诸如“麻旦旦处女嫖娼”、“佘祥林冤狱”等案件的不断出现,国家赔偿制度的合理性与现实性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应该看到,国家赔偿法实施中的有些问题是法律不适应社会发展而形成的,有些是制度配套不合理、不完善造成的,有些是执法司法环境造成的,还有一些是人们的观念所导致的。为了有效实施法律,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社会各界都强烈呼吁尽快修改《国家赔偿法》。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历时5年,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终于出台。此次修订是对国家赔偿制度进行的又一次重要的改革,对解决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出现的问题,充分救济国家侵权受害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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