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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农业垄断豁免制度研究

  

  六、违法行为的认定


  

  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卡特(Carter)于1974年,[48]农业部于1989年、2002年系统总结了被法院认定为不受1922年法保护的行为。综观上述内容,违法行为可分为与不合格的主体合作、违法合并、掠夺活动三大类,后者分为七小类。下面予以分述。


  

  (一)与不合格的主体合作


  

  1939年,美国最高法院创制了如下判例: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人不得与其他人“共同”“经销”。[49]


  

  (二)违法合并


  

  1914年法第7条规定,如果某一贸易企业获得另一贸易企业的全部或一部股票或财产,会导致实质性地减少竞争或倾向于垄断的结果,那么上述行为受到禁止。上述规定被1922年法第1条排除了吗?1960年,美国最高法院创制了否定性的判例。[50]


  

  (三)掠夺活动(predatory practices)


  

  它主要包括:(1)在马里兰和维吉尼亚州牛奶生产者团体一案中,[51]下列行为被认定为掠夺行为:第一,团体干涉非本组织成员生产的牛奶的运输;第二,团体引诱一个牛奶场将其经销店迁出与自己直接竞争的地区;第三,为迫使一个企业与自己交易,它的成员们联合抵制一个企业;第四,团体通过贷款来迫使他人与自己交易;第五,为根除竞争团体不惜以过分的价格购买竞争对手的全部股份。(2)在贝尔格津牛奶场一案中,[52]下列行为被认定为掠夺行为:第一,团体试图强迫顾客在排他的基础上与自己交易;第二,提供了非法的折扣;第三,团体从事‘操纵市场’的行为;第四,为确定转售价格团体与零售经销店搞阴谋;第五,为控制市场故意采用非法的手段。(3)在北德克萨斯生产者团体一案中,[53]下列行为被认定为掠夺行为:第一,团体强迫顾客排他地与自己交易;第二,在使用货车运输时附加了明显牵制性的条件;第三,为了控制市场团体发起了一场联合抵制。(4)在奥特牛奶公司一案中,[54]下列行为被认定为掠夺行为:团体通过阴谋和联合抵制来强迫商品负责人不得从其他人那里购买牛奶。(5)在亚力山大一案中,[55]下列行为被认定为掠夺行为:强迫非社员加入团体并(或)遵守它的定价惯例和经销惯例。(6)在L.S.利益公司一案中,[56]下列行为被认定为掠夺行为:为获得垄断、固定价格、确立市场优势地位、驱逐竞争对手,买卖合同附加上买方不得经营卖方的竞争者的商品这一条件。(7)在海岸捕虾者和采捕牡蛎者社团一案中,[57]下列行为被认定为掠夺行为:第一,为确保批发商遵守定价政策,该团体授权或者批准许多社员进行监视,其目的是阻止非社员或其他州的渔民在密西西比河流域捕鱼或者向沿岸的包装公司销售;第二,团体成员们联合抵制不遵守规则的商人;第三,强迫非社员加入团体并遵守它的价格明细表。


【作者简介】
张学军,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2158页。
吉林恩·麦克布雷基:《农业合作社:原因及过程》(Glynn Mcbridge,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Their Why and Their How,Avi Publishing Company,1986,p.61.)。
同注2引书,第71页。
Loewe v.Lawlor,208 U.S.274,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1908,p.302.
维多利亚·塞克·活斯特:《农民的慈善信托:工业美国中的法律和农业合作》(V ictoria Saker Woeste,The Farmer’s Benevolent Trust:L aw and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in Industrial America,1865-1945,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98,pp.96-97.)。
National Broiler Marketing Assn.v.United States,436 U.S.816,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June 12,1978,p.825.
刘建芳:“美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问题及对策”,载《山东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吉恩·劳克:“放松管理:自由耕作时期农业政策的塑造”,《德雷克农业杂志》(第5卷)。Jon Lauck,After Deregulation:Constructing Agricultural Policy in The Age of “Freedom to Farm”,5 D rake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L aw3(2000).美国《明尼苏达州全球贸易杂志》主编劳克(Lauck)指出,“平均地权主义(agrarianism)在美国建国时期处于上升的地位。它假定,只有由独立的、以家庭为基础的农业生产单位组成的国家才能成为最强大的共和国。信仰农业和和保护农村的生活方式塑造了美国最早的、新政之前的部分农业政策…它高度推崇经济独立”;“与平均地权主义具有密切关系的共和主义(republicanism)对美国宪法的起草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它认为,稳定和保护小城镇和农村的社区有利于培养社区和公民的美德——曾被认为是美利坚共和国能够发挥功能的关键。最重要的是,与平均地权主义一样,共和主义也相信,‘在一个个人丧失经济独立和正直这一美德的社会中,政治的腐败和宪法的腐朽是最容易传染上的。’”
戴维·L·鲍玛等人:“凝化与竞争:农业垄断豁免的经济和法律分析”,《维拉诺沃法律评论》(第31卷)(David L.Baumer etal.,Curdling the Competition:An Economic and Legal Analysis of the Antitrust Exemption for Agriculture,31 V illanova L aw Review,1986,p.186.)
戴维·P·克莱博思:“凝化与竞争:凯普-伏尔斯蒂德法的危险和司法处理:农业合作和一体化的农耕经营”,《维拉密特法律评论》(第38卷)。(David P.Claiborne,The Perils of the Capper-Volstead and Its Judicial Treatment: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and Integrated Farming Operations,38 W illamette L aw Review,2002,p.315.)
同注9引文,第186-187页。
1922年2月2日,参议院议员凯洛格(Kellogg)将第2373号反垄断法草案,提交给参议院进行广泛的讨论。在讨论过程中,参议院议员喀闵斯(Cummins)问凯洛格(Kellogg)说,“…从广义上来说,明尼阿波利斯市的面粉厂(flouring mills of Minneapolis)也是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人。从广义上来说,包装公司(packers)也是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人。我猜想草案不会把特权给它们吧?”凯洛格回答说,“当然不会。若对草案进行适当的解释,就不会得出那样的结论。草案只适用于农民,即生产各种农产品的人。为防止歧义,法条还特意增加了说明性的话语。”他还说,“面粉厂的所有人和包装公司(packer)不是农民或农产品的生产者,而是产品的制造商。”同注10引文,第285页。
沙农·L.·法乐尔:“新一代合作社和凯普-伏尔斯蒂德法:按旧规则玩新游戏”,《俄克拉荷马城市大学法律评论》(第27卷)。Shannon L.Ferrell,New Generation Cooperatives and The Capper-Volstead Act:PlayingA New Game By The Old Rules,27 Oklahom a City University L aw Review 737(2002).
1922年2月3日,参议院对众议院第2373号草案继续讨论。参议院员帕莫尼(Pomerene)说,“假定有这样一个事实:明尼苏达州的一个大磨房主(miller)拥有一个农场,芝加哥的一个大包装公司(packer)拥有一个大牧场。那么,草案中的哪些内容可以阻止他们与拥有中等财富的六位农民组织起来,给肉或面粉确定一个过分的价格呢?”沃尔什(Walsh)议员回答说,“假如你设想的事实存在,目前的草案确实没有这样的内容。但是,你设想的事实不会存在。首先,我认为,草案中的‘人(persons)’这个词不包括公司…”。同注10引文,第286页。
“作为经济学术语的‘一体化’,也称‘垂直一体化’,是指包含从原材料到成品过程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阶段。”同注13引文,第752页。
同注10引文,第268页。
1922年2月3日,参议院议员沃尔什(W alsh)针对参议院议员帕莫尼(Pomerene)的问话还接着说,“其次,垂直一体化的生产者可以和其他农民联合起来。而且,根据目前的草案,他们不仅有资格处理自己农场生产的产品,而且有资格处理其他人生产的产品。但应注意的是,他们的处理权受到委员会所提议的另外的修正案之限制。其大意是,在价值上,他们所处理的非成员的产品不得大于自己生产的产品。”同注10引文,第286页。
华盛顿最高法院尤特法官说,“今天,肉牛饲养人的饲养、照料、销售活动与过去大牧场主的活动完全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肉牛目前在围栏中,而不是在空旷的牧场上育肥。对于垄断豁免制度来说,这种变化并不重要。而且,饲养人从其他农民手中得到牛犊这一事实也不重要。这是因为农民通常从其他人那里得到种子、饲料、幼小的动物、各种附加的产品,但并没有丧失农民的身份。因此,作为被告的肉牛饲养人仍然是1922年法第1条所称的‘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人’……他们本来就在从事农产品的养殖活动。”(Golob&Sons,Inc.,et al,v.Schaake Packing Co.,Inc.,et al,93 W n.2d 257,Supreme Court of the Washington,April 3,1980,p.263.)同注18引判决,第259页。
克里斯托弗·R.·凯莱:“‘新一代’农民合作社:‘仅仅投资’的农民的问题”,《北达克他州法律评论》(第77卷)。Christophe R.Kelley,“New Generation”Farmer Cooperatives:The Problm of the“Just Investing”Farmer,77 North Dakota Law Review 185(2001).
1980年,华盛顿最高法院法官尤特(U tter)也说,“我们必须牢记:制定1922年法的目的是,对发行股票的资本化团体也赋予垄断豁免,而不是只给具有严格结构的、与依据州法成立的公司相当的组织赋予。这正如国会议员伏尔斯蒂德在做支持该法通过的发言时所说的那样,‘本法的目的是修正目前的商业公司成立方面的法律,以便农民也可以利用商业企业采用的组织方式。’立法史表明,尽管1922年法已经假定农民最常见的组织方式是合作社,但是立法者并不想宣告它是农民群体可以采用的惟一的组织方式。”同注18引判决,第264-265页。
苏赞·K·戈尔登:“董事会的信托义务:他们在农业全作社中受到损害了吗?”,《圣奎恩农业法律评论》(第10卷)。Suzanne K.Golden,Board of Directors’Fiduciary Duties:A re They Compromised I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10 San Joaqu in Agricultural Law Review 201(2000).戈尔登律师说,“合作社是指以公司或社团为组织方式,为了提供经济服务而组成,不向其自身或拥有和管理它的股东或社员提供利润的特有商业企业。”
本案的事实是:迅驰种植者公司是由160个左右的“地方社团”(local associations)组成的联邦式组织。地方社团分为三类:(1)数量上约占80%、销量上约占82%的社团全部由果农(fruit growers)组成;(2)数量上和销量上均占5%左右的社团是由种植者组成的法人(corporate growers),它们自行加工自己生产的水果;(3)数量上约占15%、销量上约占13%的其他社团(agency associations)是由拥有和经营包装厂的赢利性私立公司和合伙组成。它们与生产者(他们并非地方社团的成员)签订了经销合同。合同约定:社团处理(handle)水果,果农支付成本价加固定费用。它们处理的水果通过迅驰种植者公司来销售。第三类社团的行为引发了诉讼。(Case-Swayne Co.v.Sunkist Growers,Inc.,389 U.S.384,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Dec.18,1967.)
同注13引文,第750页。
同注23引判决,第394-395页。
A lexander v.National Farms Org,687 F.2d 1173,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Eights Circuit,August 31,1982.本案的事实是:“在作为被告的合作社中,为数不多的非农民是它的名义上的成员”,他们“也交纳了会费”,但是没有通过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合作社章程也明确规定,如果成员停止从事农业活动,则自动丧失成员资格。
同注23引判决,第394页。
Agritronics Corp.v.National Dairy Herd A ssociation,914 F.Supp.814,February 1,1996,United States D istrictCourt for the Northern D istrict of New York,pp.823-824.
格兰·0.·罗宾逊:“垂直协议的解释:克格特难题和反垄断的方法”,《维吉尼亚法律评论》(第80卷)。GIEN 0.Robinson,Explaining Vertical Agreements:The Colgate Puzzle and Antitrust Method,80 V irg in ia L aw R eview577(1944).弗吉尼亚州立大学法学教授罗宾逊(Robinson)指出,“法院通常把合同(contract)、联合(combination)、阴谋(conspiracy)这三个词语,当作对‘协同动作(concerted action)’一语的同等表达来看待。”他还说,对于“联合”一词的解释,无论是成文法本身,还是立法资料,都无法提供指南。歇雷·A.·布朗、克里斯托弗·金:“反垄断法的违反”,《美国刑事法律评论》(第43卷)。Sheryl A.B rown and Christopher Kim,Antitrust V iolations,43 Am erican C rim ina l L aw R eview 217(2006).依该条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证明以下三个要件:(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达成协同动作的协议;(2)所达成的协议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或商业;(3)被限制的贸易或商业是州际的或国际的。依据该条提起刑事指控的政府还必须证明如下要件:被告在主观上是故意。(Sheryl A.Brown Christopher Kim,Antitrust Violations,American CriminalLaw Review,Sp ring,2006,pp.218-219.)
Maryland&V irginia Milk Producers Association v.United States,362 U.S.458,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May 2,1960.
North California Supermarkets v.Central California Lettuce Producers Cooperative,413 F.Supp.984,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January 30,1976,p.992.
本案的事实是:某团体是由从事牛奶场经营和牛奶生产活动的乳牛场主组成;团体检验成员拥有的乳牛的体格状况和生产状况,并准备检验结果报告;该报告被成员用来管理牛群的体格、确定出售的价格。联邦基层法院法官麦克沃伊(McAvoy)说,该团体“履行的职责处于1922年法中的‘经销’一词的外延之内。”同注28引判决,第825页。
United States v.Trans-M issouri Freight Association,166 U.S.290,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1897.
United States v.Addyston Pipe&Steel Co.,175 U.S.211,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December 4,1899.
United States v.Maryland Cooperative Milk Producers Inc.,145 F.Supp.151,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October 16,1956,p.154.
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卡特说,“如果1922年法第1条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团体拥有一个与它们独立的共同经销机构,那么由此可以推导出,在没有这样的机构的情况下,它们也可以合作从事经销活动、签订实现其合法目的所需的合同。这是因为,既然代理人所为的行为合法,被代理人所为的相同行为也一定合法。”(Treasure Valley Potato Bargaining Association v.O re-Ida Foods,Inc.,497 F.2d 203,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Ninth Circuit,1974,p.214.)
托马斯·A.·皮埃诺:“对竞争者合谋的反垄断对策”,《爱荷华州法律评论》(第86卷)。(Thomas A.Piraino,A Proposed Antitrust Approach to Collaborations Among Competitors,86 Iowa Law Review,May,2001,pp.1173-1174.)
同注37引文,第1174页。
Sunkist Growers,Inc.,Et.A l v.W inckler&Smith Citrus Products Co.Et.A l,370 U.S.19,Sup reme Court of theUnited States,May 28,1962.本案的事实是:迅驰种植者公司(Sunkist Growers,Inc.)是一联邦式的组织。1915年,为开发新产品,几个有兴趣的成员社成立了一个独立的公司;次年,许多成员社成立了另一个类似的公司。它们加工的原材料均来源于从事农产品生产的自然人,生产的产品通过联邦式的组织来销售。1931年,迅驰种植者公司对后者予以收购并将其作为附属公司经营管理。最高法院认为,“12000名种植者纵然在形式上成立了三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但无论是在实际效果上,还是在1914年法、1922年法的预期上,都是一个‘公司’或一个‘社团’。法院若作其他的判断,就等于给那些出于加工和销售的目的(它们处于上述两法的范围之内),而在形式上成立对种植者来说根本不重要、后果上几乎没有影响的数个组织,强加了严重的法律后果。”
Fairdale Farms,Inc.v.Yankee Milk,Inc.,635 F.2d 1037,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December 9 1980,p.1040.在本案中,格拉菲兰德(Graafeiland)法官说,“1922年法对农民的联合没有安排限额;也没有禁止农民在联合体达到一定规模后继续联合…1922年法允许联合体发展成为垄断。”
GVF Cannery v.California Tomato Growers Association,511 F.Supp.711,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Ap ril 15,1981,pp.714-715.1981年,联邦基层法院法官阿归拉(Aguilar)指出,“既然农业生产者可以通过一个组织联合起来合法地达到目的,就可以通过多个组织合法地达到目的…正如1922年法保护某些行为免受1890年法第1条的追究一样,它也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农业联合体为了垄断而进行的联合或密谋免受第2条的追究…由于一个农业联合体可以合法地占有100%的市场,所以可以必然推导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可以共同地拥有那样的权力。”
同注40引判决,第1044页。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布伦南(Brennan)说,为确保“面对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但又不得不与之交往的加工商、供应商、销售商的个体农民生存下来”,反垄断法才“允许农民与他们的邻居联合起来、相互协助、作为一个实体活动,最大限度地拉近农场和消费者之间的距离,与此同时消灭不必要的加工商、经纪人。”同注6引判决,第831页。
美国1967年农业公平交易法规定,中间商故意从事下列行为是违法的:(1)强迫生产者加入一个团体,或者因为他加入一个团体而拒绝与其交易;(2)由于生产者系某组织的成员而歧视他;(3)强迫生产者违反或终止其成员资格;(4)引诱生产者退出团体或拒绝加入;(5)对团体做虚假的报告;(6)与其他人共谋从事上述行为。
United States v.Grinnell Corp,384 U.S.563,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1966,pp.570-571.
马克·N·白雷:“垄断行为的不确定性:三州的比较检讨”,《国际商业中的法律与政策》(第32卷)。Mark N.Berry,The Uncertainty of Monopolistic Conduct:A Comparative Review of Three Jurisdictions,32 L aw and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263(2001).
联邦第八上诉法院指出,“为推进直接经销,与运输商或加工商所签的正常合同,不能认为是它在和这些实体从事违反反垄断法的阴谋活动。”同注26引判决,第1188页。
同注36引判决,第216页。
本案的事实是:被告之一博顿公司(Borden Co.)的业务是将地处伊利诺伊州、印地安纳州、密歇根州、威斯康星州的牛奶场生产的鲜奶,运输到芝加哥市并在这个市场上分配。为了给自己经销的鲜奶维持人为的、不具有竞争性的价格,它与大批发商及其与之有联系的团体、工会官员、市政府官员、其他人进行阴谋。最高法院认为,“农业生产者依法享有的组织起来从事准备上市、销售他们的农产品、签订上述协作所需的合同的权利,不能认为得到了与其他非生产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自由贸易的联合或阴谋之授权…合作社、生产者、批发商、它们的同盟者联合控制市场的企图,无法在1922年法第1条中找到正当的理由。”(United States v.Borden Co.EtA l,308 U.S.188,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December 4,1939,pp.204-205.)
布莱克(Black)说,“我们的结论是,1922年法第1条赋予农业生产者共同管理他们的事务之权益,并不包括与自己的竞争者合并,从而把垄断地位作为遏制独立的生产者或加工者相互竞争的新杠杆。”同注30引判决,第472页。
同注30引判决。
Bergjans Farm Dairy Co.v.Sanitary Milk Producers,241 F.Supp.476,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Eastern District of M issouri,March 26,1965.
North Texas Producers Association v.Metzger Dairies,Inc,348 F.2d 189,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ifth Circuit,June 21,1965.
Otto Milk Co.v.United Dairy Farmer Coop Association,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Third Circuit,December26,1967.
同注26引判决。
L.S.Good&Co.v.H.Daroff&Sons,263 F.Supp.635,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West Virginia,February 2,1967.
Gulf Coast Shrimpers and Oystermans Association v.United States,236 F.2d 658,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ifth Circuit,September 6,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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