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之变。本次选举法修正新增条款明确“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选举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就本次选举法修正增加条款限额提名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进一步给予了解释。李飞说:“1979年修订选举法为了扩大选举民主,引入了差额选举制度。但后来施行中发现,政党或人民团体联合提名候选人,有时一下把候选人数量提足到差额数,致使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推荐的候选人难以进入候选人名单,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作出了这个修改。比如一个选区应选代表3人,候选人为5人方可组织选举,政党或人民团体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不能超过3人,剩下的2名候选人就只能由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提出,这可以更好的保证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权利的实现”。
以往的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实践中,由于选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等原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大多是政党、团体提名的,少有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选举法修正后,新一轮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实践中,按照每一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选举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的差额选举规定,政党、团体单独或联合提名人数依法最多不能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人数,这就需要每一选区必须有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才能形成差额比例。
笔者认为,在新一轮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实践中,有关机关、组织要注重调动选民参与人大代表选举的积极性,鼓励引导选民依法联名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相信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民权意识的不断觉醒,选民参与选举人大代表的积极性也会不断提高,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自觉性、主动性也会不断增强,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也会形成常态化。
五、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告时限之变。“选举日20日前公布选民榜,选举日前15日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告上墙,选举日5日前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告上墙,选举日投票选举。”以上法定时限应该说在县乡人大工作者心里根深蒂固。然而,本次选举法修正对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公告时间进行了调整,将由原来选举日前5日修改为选举日前7日,这一法律细节变化在新一轮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实践中不能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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