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大代表构成之变。选举法修正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的基础上,增加条文进一步明确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选举法第六条之规定)。过去的地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中,对人大代表的构成要求一般只强调女性代表逐届要提高,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比,很少有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的比例要求。
笔者认为,在新一轮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中,依法应增加明确基层代表的比例要求,强调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的应有名额,以保障代表的广泛性。
三、选区划分之变。本次选举法修正的重点就是废止了城乡按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相应条款,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不分城乡人口比例分配人大代表,带来了各地人大代表名额的变化,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选区划分也会相应有所变化。
废止城乡按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相应条款,选举法就选区划分的法律条款也作了相应调整,由原来“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调整统一为“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选举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上法律条款的调整,若过去同一行政区域内城镇人口选区与农村人口选区人数有区别的,新一轮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选区划分就要依法相应调整一致。
本次选举法修正还考虑到近年来乡镇机构陆续合并人口增多的现状,对乡镇一级人大代表的名额上限有所放宽,由原来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调整为现在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选举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这样一来,乡镇一级的人大代表名额就相应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的法律规定,代表总名额若增加较多,原有的选区就不能满足现有人大代表选举名额的需要,选区就要进行必要调整,选区就要相应划多。
同时,本次选举法修正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的基础上,还新增条款明确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笔者以为,要更好地体现这一法律精神,选区划分除依法“按居住状况划分”外,应适当增加“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举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的选区数量,以应对修法之变。如:可以将区域内中小学校划分为教育系统选区单独选举,以保证基层教育系统知识分子的代表数;可以将区域内的大小企业单独划分选区,以保证基层企业职工和农民工的代表数;可以将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单独划分选区,以保证不同事业单位中知识分子的代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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