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能
根据《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第1条第2款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实施下述十项职能: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恪守情况的监督;对实施侦查搜查活动、实施初步调查和预审活动的机关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对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对执行惩罚和适用强制性措施时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依照刑事诉讼立法规定的权限,出庭支持公诉;协调护法机关的反犯罪斗争;检察长依照诉讼立法的规定参与法院审理案件;参加法的创制活动;出版专门出版物。我们可以把上述十项职能划分为五类,主要包括:(1)监督职能。监督职能,是指对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对恪守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情况的监督,对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对侦查机关、初步调查机关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对执行刑罚和其他强制措施的机关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33](2)参加法院案件审理的职能。(3)刑事侦查职能。(4)协调各种护法机关反犯罪斗争的职能。(5)参加完善法律活动的职能。检察机关所广泛承担的这些职能,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在俄罗斯联邦宪政体系中的重要位置。当然,为了保障检察机关能够有效地开展各项活动,保障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同犯罪作斗争时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物质和社会保障措施、法律和社会保障措施,继续教育保障措施。[34]
(五)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
1.向联邦会议和国家元首报告工作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
宪法(基本法)》,即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的1978年俄罗斯联邦
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由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任命,由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并向它们报告工作。俄罗斯联邦现行
宪法与上述
宪法的区别有两点:一是任命程序不同。现任的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由联邦委员会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名任命,并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议,解除其职务。二是报告工作的内容不同。目前,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不是向议会报告一切工作,而是每年向议会两院和俄罗斯联邦总统报告俄罗斯联邦的法制状况和总检察长为加强法制所做的工作。
2.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领导检察机关的活动
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是联邦统一而集中的机关体系,下级检察长服从上一级检察长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并对他们负责。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其中包括军事检察机关)独立地行使自己的权限,不受联邦国家权力机关、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社会联合组织的干涉。例如,军事总检察长及其下属检察长独立地行使自己的权限,无须请示司令部和军事指挥机关。
(六)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活动的保障
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独立后,犯罪一度呈“爆炸”局面。[35]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同犯罪作斗争的工作性质,使他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始终处于危险之中同时使他们的工作具备相当大的难度和强度。因此,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活动的各项保障措施,包括:(1)组织保障。例如,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第40条规定了可以被任命为检察长和侦查员的资格条件以及禁止兼任其他职务等措施。(2)法律保障。检察长和侦查员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表,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第45条规定了检察长和侦查员的法律保护机构与措施。包括人身安全保护机构、人身和财产的保护措施、持有和佩戴自卫用枪与专门装置以及追究检察长和侦查员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特殊程序等。(3)物质和社会保障。包括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保障、住宅待遇保障、医疗保障、运输工具保障、社会保障以及继续教育保障等。[36]
三、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综上所述,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进程。同时,通过对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的研究,我们认为,有必要强调以下几点内容:一是我国检察制度曾受到苏联社会主义时期检察制度的影响。二是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制度虽然已经发生变化,但它不可能一步迈入资本主义,其检察制度不可能一下发生根本变化。从目前己制定颁布的,包括检察机关法在内的各种司法改革法来看,一般都保留了60-70%的法律传统。[37]已发生变化的30—40%的内容中,一部分是根据本国国情借鉴了西方国家
宪法的基本原则,如多党制、意识形态多元化、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另一部分则是根据本国国情借鉴了西方国家的一些具体制度,如立法制度、议会议事制度、公职人员收入和财产的申报制度以及弹劾制度等。三是无论与前苏联检察机关相比,还是与当代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相比,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都小得多。” 四是当学界多数人把关注的目光投向欧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时候,对作为中国最大邻国的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的研究,不仅能够丰富我们的学术视野,而且让我们看到检察制度在俄罗斯联邦实践中“独特”的一面。因此,客观地考察俄罗斯联邦的检察制度,我们不难发现其许多制度性内容都值得我们认真反思和借鉴,对我国检察制度的进一步建设、改革与完善不无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