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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三)俄罗斯联邦现行检察制度的确立
  
  1991年底苏联解体,独立国家联合体(简称独联体)成立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检察机关改组为独联体检察机关,即各主权国家联盟的检察机关。在这种背景下,1992年1月17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通过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检察机关法》[15]。1992年检察机关法由7编54条组成,其7编分别为总则、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检察机关的体系和组织、检察监督、检察长参与法院审理案件、检察机关的干部和机构、军事检察机关体系各级机关组织和活动保障的特点、检察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其他问题。1992年检察机关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检察监督的目的、检察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检察监督的对象和范围、检察机关的体系和组织、检察长的任务和权限以及检察机关的干部政策等。[16]此外,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或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颁布了一系列指导性命令。[17]其中包括:1992年3月11日颁布的《关于检察机关任务的命令》,1992年5月28日颁布的《关于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体系各级机关的监督组织和管理的命令》。上述命令规定了现阶段检察监督的目的,检察机关在检察监督各个领域活动的战术和方法以及检察机关对已查明违法行为的反应方式。
  
  但必须看到,现阶段的俄罗斯联邦属于转型期国家,其司法改革也属于转型期的司法改革。由于俄罗斯联邦转型期的司法改革存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问题,所以需要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地修改补充包括检察机关法在内的各种司法改革法,是俄罗斯联邦转型期的特点。具体地说,从1992年1月17日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第2203-1号令批准检察机关法到现在,俄罗斯联邦总统已先后签署12个总统令,批准了12个检察机关法的修改补充法。此外,2000年2月18日和4月11日、2002年7月17日和2003年7月18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又先后以决议形式对1992年检察机关法进行了4次修改补充。[18]这些修改、补充与规定,使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制度逐步地趋于完善。
  
  二、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
  
  关于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性质,俄罗斯联邦国内法学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观点也是多种多样、见仁见智。但是,最主要的观点大致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是一种护法机关。这种观点以俄罗斯科学院国家与法研究所教授、法学博士О·Е·库塔芬和俄罗斯联邦首任司法部长Н·В·菲多罗夫为代表。[19]另一种观点认为,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属于司法权力机关。它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退休法官М·В·巴格拉依[20]、与俄罗斯国家机关报《俄罗斯报》相连的俄罗斯联邦官方网站为代表。我们赞同第一种观点。同时认为,从性质上来说,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既不是立法权力机关、执行权力机关,又不是司法权力机关。它独立于三权体系之外,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机关,即是一种护法机关。[21]主要依据包括以下三点:(1)《俄罗斯联邦司法体系法》规定的联邦司法体系的组成中,不包括检察机关。(2)《俄罗斯联邦司法体系法》中罗列的所有法院的组织和活动程序,都由联邦宪法性法律予以规定;而检察机关法属于联邦普通法律。(3)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第七章《司法权》用11个专条的篇幅确认了法院的法律地位,仅用1个专条确认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22]
  
  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活动的目的和任务,是由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以及其他的联邦立法予以规定的。其中,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第1条最具体地规定了检察机关活动的目的。它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目的,一是保障法律至高无上,二是保障法制的统一和巩固,三是保障对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护,四是保障由法律保护的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而实现上述目的的基本手段,就是实施检察监督。同时,为了达到上述目的,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主要履行以下三类任务:检察机关的总任务,概括地说,是加强法制,保护公民及其联合组织(企业、机构和组织等)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捍卫由联邦宪法和法律确认的社会制度与国家制度,使其不受任何违法行为的破坏。检察机关的专门任务,是指检察监督各个领域面临的任务。至于检察机关的个别任务,或者说检察监督的具体任务,则是各种各样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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