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之初——法律文书制作
余响铃
【全文】
一名检察官的工作大多是以各类法律文书的形式来体现的,文书制作数量的多少,水平的高低直接反应了一名检察官的业务水平。经过了一个月的工作,也独自办理了一个小案子之后,对于检察业务尤其是法律文书的制作,我是体会蛮多的。
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讯等一系列工作之后,接下来,就是着手法律文书的制作。作为一名公诉人,要制作的法律文书是很多的。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话,那么要制作的法律文书主要有案件的审查报告和起诉书,除此之外,作为本单位量刑制度改革试点的成果体现之一,我们还要制作量刑建议书。如果经过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刑罚处罚的,一般是制作不起诉决定书。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公诉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要做好这项工作貌似轻松,实际上是需要付出很多智慧和汗水的。
由于处于办案初期,分配的案子相对简单,大多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构成犯罪的,所以这段时间,我制作的法律文书主要是审查报告和起诉书。对于简单公诉案件的审查报告,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了两个模板,一个适用于未提请逮捕程序的犯罪嫌疑人,一个适用于已经提请逮捕程序的。据说这是对全市检查系统公诉工作进行充分调研基础上出台的,有利于减轻公诉人员的工作负担。
面对规定的文书模板,一开始,我觉得有点不可思议,第一部分的内容怎么和逮捕程序的审查报告一样呢?难道真如同事所说的那样“这部分可以直接照抄逮捕阶段的审查报告”?后来自己仔细琢磨了一阵文书格式,也了解了大致的工作思路之后,觉得这样安排是有道理的,这种格式安排不仅体现了检察工作的流程,还厘清了检察机关内部的职责,既有利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也有利于提高办理案件的效率。审查报告的第二部分,主要书写起诉阶段的审查报告,这是我们工作的核心,要对新发现的证据进行列举和论证,并对犯罪事实进行综合说明,最后形成一个审查结论。在对第二部分进行起草的时候,我发现很多内容在第一部分中并不是都体现出来了的,后经同事的指点才知道,批捕科由于工作量大,他们只要认定其中的一两项符合逮捕条件就可以了,通常情况不是完全认定的,所以第一部分的内容很多情况下并不是完整的,有必要在第二部分中加以详细的补充。看来把第一部分照抄下来并不可取,文书上的每一字都是要用心琢磨的。要把一个真正把工作做好,多费心思不会有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