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场欺诈严重损害消费者信贷权益
在美国次贷市场,欺诈几乎成为家常便饭,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市场行为。这种欺诈既有借款人对放款人的欺诈,主要表现为虚报或高报个人收入,高报份额一般达60%左右,有时甚至高达5倍。“零文件”贷款方式(注释4:“零文件”贷款方式,即借款人可以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购房,仅需申报其收入情况,而无需提供任何有关偿还能力的证明。)的推出,这为借款人欺诈提供了机会,从而导致信贷信息的失真。由于利益驱动信贷链条严重扭曲,宽松的贷款资格审核看似活跃了房地产交易市场,实则埋下了危机的种子。而更为严重的市场欺诈是放款人对借款人的欺诈,这是导致危机爆发的直接因素。放款人无视《贷款真实性法》、《平等信贷机会法》(注释5:根据《贷款真实性法》的规定,在消费者借款之前,放贷人应当对贷款合同的重要条款进行标准化披露;根据《平等信贷机会法》的规定,放贷人不得基于不合理的依据(如性别和种族)歧视借款人,要求放贷人披露对借款人采取不利行动的理由。)等有关消费者信贷权益保护的法规,为借款人日后违约埋下了伏笔。作为负责执行有关消费者信贷权益保护法律的美联储却对此视为不见,以致在实践中这些法律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直到2007年12月美联储才讨论制定新的旨在对付欺骗性和掠夺性放贷行为的银行监管法规。尽管对于掠夺性贷款已有相关法律,但在本次金融危机中各种掠夺性贷款却随处可见。具体表现为放款人通过与借款人进行掠夺性贷款交易或者猎杀交易(predatory loading)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如以气球式、浮动式、负摊销(注释6:负摊销(negative amortization)还款方式在美国比较流行,即在贷款前几年,借款者的还款金额可以明显低于应付利息,但未偿还的应付利息部分将会自动计入贷款本金。当房价升值后,业主会通过再次抵押贷款(Refinancing),将增值的部分资金取出,再逐步偿还贷款的利息和本金。)等引诱性还款方式进行利率欺诈,或者强迫借款人接受提前还款罚金,(注释7:提前还款罚金(Prepayment Penalty):许多次级抵押贷款包含如下条款:在还款期的头几年就清偿全部贷款的屋主必须交纳额外的费用。换言之,在贷款期间提前还贷者,不仅要偿还实际发生的利息,还要偿还约定贷款期内尚未发生的利息,以赔偿因贷款人提前还款而改变资金使用计划给放款人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以示对贷款人违约的惩罚。而事实上,这是一种严重损害消费者信贷权益的非法掠夺行为。)或者强制搭售不必要的附加产品(如信用险、寿险等),或者订立强制性的仲裁条款等方式进行欺诈。掠夺性贷款的泛滥使消费者承担过高的费用,在竞争性贷款交易中,费用通常低于贷款总额的1%,而在掠夺性贷款交易中,费用超过贷款总额的5%也是常见的。[4](P135)除此之外,投资机构对投资者的欺诈也是十分普遍的。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机构在向投资者推销产品时常常屏蔽一些重要信息,故意夸大产品收益和估值,缩小产品风险,从而引诱投资者上当。由此可见,在美国次级房贷中各金融机构为一己之私利,有意、无意地降低信贷门槛,利用房贷证券化将风险转嫁到投资者身上,以致银行、金融和投资市场系统风险无限增大。甚至有的金融机构,故意将高风险的各种垃圾资产打包到证券化产品中去,然后向投资者推销这些“有毒资产”。而评级市场的不透明和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又使得这些严重的高风险资产得以顺利进入投资市场。就这样市场风险被一步步地无限放大,最后导致风险失控危机全面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