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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金融危机的法律成因及启示

  

  (三)现有监管法律制度存在明显的监管真空


  

  美国虽然是世界上资产证券化最为发达的国家,也是全球最大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但是却并没有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实施监管的专门法律,其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的规定仍比较分散。美国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监管,无论在市场准入、运行过程还是风险防范方面都没有形成一个严格而合理的监管体系。这是导致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一般而言,不管任何金融产品只要进入市场交易,就要制定完备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然而,事实上金融监管法制常常滞后于金融创新的实践和金融市场发展的步伐。当然,这也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因为法律制度常常是应市场发展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在法律制度规范之前必然有一段市场自发调节阶段。而问题在于一个发展了近20年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至今没有比较健全的法律监管制度,这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在很大程度上,此次美国金融危机的发生是因为对各种异常复杂的金融衍生工具缺乏有效地政府监管造成的,从而使之暴露在“无人监管”的真空状态之中。因此,作为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的始作俑者——华尔街的投行,对危机的发生及其危机造成的巨额损失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资产证券化作为虚拟经济的一种典型表现,显然实物经济条件下的法律对其很难适用,从而使这样一种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处于毫无监管的危险状态。由于监管真空的存在,以致资产证券化的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收益与责任极不对称。如华尔街在美国负债经营模式中,杠杆比例高达30倍以上,甚至50倍,而对此却没有任何法律限制,也缺乏政府的有效监管。在法律人看来,生活中本来就不应该存在这些“无限度”的概念,法律是要维护公平与正义的。[3](P163)这种情况在世界任何金融市场包括欧洲都没有先例。同样,对抵押贷款中介商的法律监管也是一片空白。目前,美国约有45%的高成本房贷是由抵押贷款经纪商(人)发起的,而他们根本不在美国联邦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之内。由于对经纪商(人)缺乏法律规制和有效的制度激励,因此常常出现经纪商(人)损害借款人利益的败德行为,大量的次级债务由此产生。由于整个次贷市场缺乏强有力的法律规制,这为后来金融危机的爆发埋下了伏笔。而美国投资机构的绩效考核制度也同样存在严重的缺陷,无论你在任何一家投资银行工作都能获得高额分红,而你不必对自己的操作失误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易言之,对投行高管只有激励没有约束,这必然导致他们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而牺牲客户的利益,因为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腐败。此外,金融信息化的发展加快了金融创新的步伐,也加剧了金融监管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使得金融监管的滞后性明显增强。在金融信息化下,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的发展增强了金融机构的实力,使其能够通过技术手段规避金融监管,从而改变了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力量对比,进一步加剧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7]随着金融信息化的日益高涨,金融监管法律和监管手段也应不断创新与发展。因此,只有建立起以虚拟经济为基础的新型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坚持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法制的同步发展,堵塞监管漏洞,消除监管真空,才能使金融创新在法制的保障下规范运作,更好地服务于现代金融市场和整个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现有监管制度的缺陷


  

  (一)金融风险转移的虚幻性


  

  金融风险,指任何有可能导致企业或机构财务损失的风险。一般认为,金融风险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金融风险的出现,有可能对金融机构的生存构成威胁,金融机构的危机又会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一旦发生系统风险,金融体系运转失灵,必然会导致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经济危机。因此,金融创新的目的有很大比例是为了转移和分散金融风险。[8]风险转移是通过购买某种金融产品或采取其它合法措施将风险转移给其他经济主体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包括抵押在内的担保即是一种常见的风险转移方式。对次级贷款而言,首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规避风险。因为要想彻底消除风险是不可能的,对于监管部门而言有决策参考意义的是关注系统金融风险或全局性金融风险。在此次美国金融危机中,监管当局对金融业的过度放松管制导致对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放弃,以致使金融风险的转移表现为一种虚幻状态,结果非但没有使金融风险真正转移出去并得到有效的控制,反而使风险传染到整个金融系统,从而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出现。通常认为,保险分散化、风险分散化和套期保值是风险转移的三种基本方法。在此次美国金融危机中,由于实行银行、证券以及保险等各大行业之间的混业经营从而使金融风险只是从一个机构转向另一个机构,加之各种衍生工具的高度复杂组合,使得风险分散化的策略也很难实现。从表面上看,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设置了担保,转移了风险,但实际上这种担保不堪一击。因为这些用于担保的房屋首付款比例往往很低甚至是零首付,因此本质上看贷款人对作为担保物的房屋仅享有名义上的所有权,而非事实上的所有权。[4](P136)因此,在金融创新的外衣下,虽然风险已经进行了保险或者分散,但事实上这种担保存在着极大的隐患,一旦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或房价下跌担保将名存实亡。而最要命的是,各大金融机构在设计和推出金融产品时都是只从自身利益出发,将风险转嫁给别人而并未考虑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以致在金融全球化和金融信息化的金融生态中则必然引发金融危机。金融业本身的高风险性以及金融危机的连锁效应,使金融体系的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对经济全局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金融风险的转移和防范,要通过加强金融监管,将各种金融活动都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因此,完备的信息披露和有效的金融监管是增强金融活动透明度,避免违规操作,保持整个金融系统稳健运行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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