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松管制为危机的孕育提供了制度环境
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立法机构对有关法律的立、改、废为金融自由化大开方便之门,也为次贷危机的孕育提供了温床。[4](P134)正如前文所述,美国为了鼓励金融创新实行大量的放松管制的监管政策,自20世纪70年代国会先后通过了一系列金融法案,(注释3:这些放松管制的法案主要有1980年通过的《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1982年的《可选择抵押贷款交易平价法》、1986年的《税收改革法》、1989年的《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等。)通过立法放松了对金融市场的管制。到2000年,美国金融业的许多保护性制度被撤销,从而使整个美国金融市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宽松和繁荣。此外,为了消除金融机构的信贷歧视行为,促进当地社区的经济发展,国会于1977年通过了《社区再投资法》(CRA)。该法案要求联邦银行、州立银行、储蓄机构和其他贷款机构,在符合稳健经营的条件下,必须满足地方社区的信贷需求,有效提供金融服务。该法使一些社区组织可以“合法地敲诈”银行等信贷机构,以致美国社区的信贷机构都被迫持有一些不良贷款的资产组合。为了填补市场风险,许多信贷机构只好增加贷款收费,使得原本就存在风险的次贷进一步发展为掠夺性次贷。对于该法案向来存有争议,有人认为“《社区再投资法》的上述规定是一种强制性措施,牺牲了市场效率,让金融机构从事高风险低收益的信贷业务”,[6]这显然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可以说该法案以公平之名催生了次贷危机。目前,次贷危机的爆发迫使美联储不得不重新考虑已实施了30年的《社区再投资法》。2007年3月,美联储主席伯南克表示,近期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出现的问题暗示,我们可能不会继续实施《社区再投资法》。因为“美国《社区再投资法》的基本前提是增加贷款有利于推动本地社区的发展,而抵押贷款市场近期的问题表明,这一前提可能并不总是正确。[6]自80年代美国开始推出资产证券化产品,而至今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定仍非常分散,特别是房地产抵押贷款市场一直缺乏规范有效的运作体系,其中许多规定都具有很强的对策性和随意性,缺乏完善的制度化的规范体系,这为危机的孕育提供了制度环境。由于资产证券化市场法律管制的松散和混乱,使得各种良莠不齐、风险失控的金融衍生品合法地进入信贷市场,严重扭曲了金融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以致资产价格严重背离价值而被过分夸大,无形中使市场风险成倍放大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由此可见,这一切都与美国长期以来奉行的放松管制的监管政策不无关系。
(二)分业经营原则的放弃使系统性风险成倍放大
美国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实行高度专业化的运作,在银行、证券以及保险等不同行业之间设立严格的防火墙,特别是保险业一直以来更是独立运营。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随着欧共体内部和大西洋两岸之间监管竞争的激烈加剧,传统的分业经营原则逐渐被突破,从而使市场风险覆盖整个金融系统,风险传染的防火墙被打破。1999年美国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明确放弃原来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允许银行、证券、保险三大行业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综合经营、相互渗透,从而使金融风险的传递骤然加速和风险规模成倍增加。该法案正式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合法地位,并以此确立了美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制度,与此相适应金融业务也朝综合化方向发展。由于分业经营原则实行严格的专业化经营,通过严格的分业监管能够将市场风险控制在某一行业之内,而不致使整个金融系统遭受致命的打击。而混业经营虽然有利于金融创新和提高金融业的市场效率,但是由于不同行业之间的全面渗透使得金融风险难以预料,从而对金融监管法制提出了严峻地挑战,要求实现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监管机构不仅要对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更要重视对其业务和行为的监管,尤其是要重视系统性风险的监测,从而达到防范金融危机的目的。然而,现行的监管制度仍然没有走出机构监管的思维定势,仅仅将风险从一个机构转向另一个机构,而忽视了风险在整个金融体系之间的传染,以致在混业经营模式下必然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爆发。在混业经营模式下,各大金融机构为了促进金融创新,推出了名目繁多的金融衍生工具,而监管机构对这些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并未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规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是混业经营模式下各种风险全面扩散和迅速累积的必然结果。因此,在混业经营模式下不仅要重视对不同行业和单个金融机构的监管,更重要的是应强化对整个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和防范,实现由微观审慎监管向宏观审慎监管的转变,不断推进金融监管法制的创新,使现有的监管法制随着金融创新的步伐而不断与时俱进,从而维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与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