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金融危机的法律成因及启示
车亮亮
【摘要】美国金融危机的发生又一次打破了自由市场的神话。从法律视角看,金融监管理念的偏差,放松管制下金融监管权力的虚置,现有监管制度的缺陷以及金融货币政策的失误是酿成美国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树立正确的金融监管理念,恰当处理金融自由与金融管制、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使金融监管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不断与时俱进,并保持金融监管法制内部的和谐统一,不断加强金融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与配合,才能在法律上防止和减少金融危机的发生。
【关键词】美国;金融危机;法律成因;启示
【全文】
引论
一场由美国次贷危机引爆的全球金融危机已经在世界各地疯狂肆虐。这场被国际社会称为“百年一遇”的金融海啸,正以惊人的速度向实体经济大肆渗透,从而将整个世界经济拖入衰退的边缘,一场世界经济危机已不可避免。2008年初,国际知名投资家索罗斯曾言“这是二战后最严重的金融危机”;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认为“这是一次百年不遇的金融危机”;美国前总统布什最终也不得不承认“这是美国有史以来最严重的金融危机”。[1]关于此次金融危机的成因,可以说众说纷纭。既有观念层面对自由市场的过分迷信,也有制度层面的缺陷和漏洞;既有宏观层面货币政策的失误,也有微观层面投机的泛滥;既有人性贪婪所致的利令智昏,也有经济发展自身的周期性衰退,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然而,反思这次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笔者认为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金融监管制度的失败,这对我们当前的金融监管法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正如经济学家所指出,此次美国金融危机很大部分是因为政府监管失灵。失当的监管结构,致使金融专家行业化(丧失公允)、经济学家公司化(丧失独立性)、政府监管亡羊补牢(丧失预警性),这是形成系统性全球性金融危机的“控制链”[2](P61)金融危机并不稀奇,但是这场危机的成因却是如此荒诞、荒唐,投机者的对赌,酿成了如此大祸,而这样的事情发生在以法律严格、监管有效著称的华尔街,真是让全世界的法律人都大吃一惊。[3](P160)
对我们法律人而言,制度层面的原因是最为重要的,尤其是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对金融业的稳健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和保障功能。因此,我们重点关注的是如何通过法律制度的安排和运作来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的发生。正如吴志攀教授所指出:“这场金融危机,实际上就是对现行的金融法律体系的巨大挑战。”[3](P164)因此,笔者认为这次美国金融危机的发生主要是因为金融监管法制未能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以致监管失效和监管缺失,从而酿成没有任何人对危机的发生和损害承担责任的荒唐局面。
一、金融监管理念的偏差
美国金融法制的发展历程,可以认为是一个以金融自由化理念为指导而逐步放松管制的过程。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首先在立法上放松了对金融市场的管制。曾先后于1980年通过了《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取消了住房抵押贷款的传统利率上限,允许放贷人以高利率、高费率向低收入者放贷,以填补放贷人的贷款风险,从而鼓励信贷机构向低收入家庭发放住房抵押贷款,这为以后次级抵押贷款的出台创造了条件。1982年国会又通过了《可选择抵押贷款交易平价法》,规定放贷人可采用浮动利率放贷和气球式支付(Balloon Payments),(注释1:气球式支付(Balloon Payments),也译作漂浮式付款,指分期付款中贷款人前期只支付部分本金和利息,而最后一笔将较大数额的剩余本金到期一次偿还的支付方式。与传统支付方式相比,每月支付的利息相对较少,但最后一笔还款压力加大。)例如一笔10万美元的贷款,在前9年每年偿付5000美元,最后一年偿付55000美元。该法案不仅使浮动利率合法化,在贷款期间利率随行就市,而且允许借贷双方通过谈判自由商定还款方式。上述法律的实施为次贷市场的发展扫清了法律障碍,但受当时美国经济衰退的影响次贷的发展仍比较缓慢。直到1986年《税收改革法》通过后次贷才渐成规模,该法案“虽然取消了对消费信贷利息的所得税扣减,但保留了抵押贷款的利息扣减,为鼓励消费信贷向抵押信贷的转变创造了法律环境,增加了社会对抵押贷款的需求。”[4](P134)该法案通过引导消费者选择住房抵押信贷,以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美国住房政策,并将其作为美国梦的一部分大力推广。1989年国会又通过了《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据此成立了清算信托公司接受储贷行业不良资产,以奖励资本不足、依赖二级市场融资的储贷机构从事抵押贷款业务。为了规范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1994年美国出台了《住房所有权和资产价值保护法》,规定放贷人在放贷前必须向借款人明确无误地解释有关利息、本金和费用的付款安排,而借款人有权在合同生效3天内取消协议。但是由于美联储对高成本住房抵押贷款的认定标准过高,以致事实上很多高成本抵押贷款未能获得法律的保护,从而使该法案终成摆设并没有为消费者信贷权益的实现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特别是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随着利率不断走低,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产品创新速度不断加快,加上弥漫全社会的超前消费文化,为美国大众的借贷消费提供了可能。在这种金融自由化理念的指导下,1999年美国国会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打破了美国长期以来严格坚守的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与此同时,美国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GLB),允许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渗透,允许金融服务提供者兼并保险商,从而使各大金融巨头能够从事任何金融业务。上述一系列法律的实施使美国金融业在获得丰厚利润的同时,也将整个美国金融体系置于高度的危险之中。对银行监管的放松使得放贷人能提供尽可能多的贷款产品,以致房地产抵押贷款市场信贷规模呈爆炸式增长。随着金融监管的放松和抵押贷款市场的迅猛发展,抵押贷款经纪商(人)也应运而生。据美国住房与城乡发展部的报告显示,如今美国60%的住房抵押贷款发起和贷款交易活动是由抵押贷款经纪商(人)完成的。然而,由于抵押贷款经纪商(人)不是存款机构,并不适用联邦和州银行监管的安全性和稳健性规则,从而为放贷人欺诈提供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