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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近代民法体系建构的方法论基础

  

  获知法律的第一原理有两条途径,一是上帝通过宗教给我们提供指引,二是人类通过自身的理性理解它们。法律的第一原理具有比其他人文科学的原理更切近和更有说服力的真理性,这是因为法律的原理和具体规则具有每个人都能领悟、能够影响其精神和心灵的特性。[17]


  

  在笛卡尔看来,科学的真理最好达到像数学和几何那样确定的程度。[18]对于多玛来说,法律的第一原理也是如此。多玛试问道:禁止杀人、抢劫这样的法律原则是否达到像几何学真理那样的确信程度呢?他回答说,尽管这些原则具有清晰的自明性,但是上帝有时会命令合法地杀人或抢劫。因此它们存在例外,没有达到第一原理的确定性程度。[19]多玛进一步深入追问法律的第一原理到底是什么。


  

  第一原理固然深奥,但笛卡尔说,探求真理永远要从最简单、最容易认识的事物入手,逐渐认识复杂的对象。[20]类似地,多玛也不急于告诉我们什么是法律的第一原理,而是先从两个基本事实出发:第一,人类的法律无非是关于行为的准则;第二,人类行为无非是人实现其目的的手段。因此,要知晓法律的基础,就必须了解人的目的。多玛指出,上帝在创造万物时,为了适应各种造物的目的而分配给万物以各种本性,就人类来说,人的灵魂有两种能力,一个是能够“知”的理智(understanding),另一个是能够“爱”的意志(will)。知与爱就是上帝赐予人类的目的。人类的首要法则就是知与爱,并由此获致幸福,这是人类所有行动的法则,也是全部法律的原则所在。


  

  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人类,使人能够知与爱,而上帝就是至高无上的善(至善, sover-eign good),所以人类的第一法则(the first law ofman),即他的宗教精神,就是尽他内心和精神的全部力量,去寻求和热爱至善。其次,第一法则对于人类全体普遍适用,它隐含着第二法则,即人类应当相互团结、彼此关爱,这是因为人类通过“互爱”(mutual love)联系在一起才能实现共同的目的。[21]总之,多玛认为,第一法则“寻求和热爱至善”与第二法则“互爱”一起构成全部法律的第一原理。[22]有时又称它们为“基本法则”(fundamental law)。


  

  二、社会与法律秩序的义务基础


  

  在近代自然法思想史上,自然权利往往是法学家想象和构建社会秩序的出发点。所谓从权利出发,就是认定自爱是个人的本性,将社会和法律看成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利益的必要工具。例如,格劳秀斯在其早期著作《捕获法》中也持相同看法,他说:“其基本力量和作用都导向自利(self-interest)的爱,就是全部自然秩序的第一原理。”[23]霍布斯从人类趋利避害的本性出发,认定“自然权利的首要基础就是:每个人都尽其可能地保护他的生命。”[24]斯宾诺莎(Spinoza, 1632-1677年)也指出“每个个体应竭力以保存其自身,不顾一切,只有自己,这是自然的最高的律法与权利。”[25]


  

  在自然法传统中,也曾有很多法学家从义务的角度思考社会与法律。古罗马的西塞罗在《论义务》中指出,人类为了同类而生,要为公共利益服务,通过互相尽义务而更紧密地联系起来。[26]在近代,普芬道夫(SamuelPufendor,f 1632-1694年)在《论基于自然法的人和公民的义务》中以义务为中心构建法律和社会秩序。他指出,自然法施加在人身上有三重义务,这包括:①对上帝的义务,例如相信上帝存在、上帝是宇宙的造物主、上帝引导整个世界和人类,以及人类的行动要符合上帝的意志。[27]②对自己的义务。人类本性中的自爱,迫使其关爱自身并竭尽所能获取所有带来好处的东西。其实本来没有对自己义务的必要,但是从另一角度来说,人并不仅仅是为自己而生,他被造物主赋予目的,荣幸地成为人类社会的一员,因此他应当避免上帝给他的恩赐(即生命)毫无用处地就被泯灭。每个人应当为人类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为此他有义务保存自己的身体为其灵魂服务,不能任意结束自己的生命。[28]③对他人的义务有两类:其一,绝对的义务(absolute duty),例如不得伤害他人、损害他人应予赔偿;其二,不确定的义务(hypothetical duty),即通过契约,或者在财产、政府等社会制度中产生的义务。[29]


  

  普芬道夫用义务来阐释社会秩序的构建和维持的伦理基础,这一点得到多玛的认同。[30]《自然秩序中的民法》也将义务作为构建整个民法体系的核心。前文已述,热爱至善和人人互爱是法律的第一原理,接着多玛以此设计理想的社会结构(plan of society)。他指出,尽管人类能够知善与爱人,但是上帝并未让人类直接拥有至善,而是希望人类通过自我生命去获得至善。因此,上帝命令人类参与社会之中,并相互关爱,以实现至善。在人类的身心内外,都可见上帝指引人类朝向社会团结。就外部而言,一切日月星辰、光热水气,都供人类共同享用;众人在劳动过程中需要他人帮助,从而在农业、商业、艺术、科学等各行各业,人们为满足生活所需而互通有无。就内部而言,人类是灵魂和肉体的统一体,通过灵魂,人类可以交流思想感情;通过身体的劳动,人们分工并相互满足各自需要,从而有利于形成社会团结。[31]


  

  多玛由互爱推演出人类的社会联系,继而论证义务是维续社会秩序的必要条件。他指出,上帝为了使人类结合更为紧密,使人与人之间负担一些特殊义务,以加强联系。这些特殊义务(engagement)[32]分为两类。第一,基于婚姻、生育等自然联系产生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义务,以及其他血亲或姻亲之间的义务。[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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